21条不平等条约内容(二十一条不平等条约前因后果)

21条不平等条约内容(二十一条不平等条约前因后果)

首页维修大全综合更新时间:2024-05-12 05:20:45

21条不平等条约内容

1915年1月18日,趁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欧美各国无暇东顾的时机,日本驻华公使日置益觐见中华民国的大总统袁世凯,递交了二十一条要求的文件,并要求政府“绝对保密,尽速答复”,这就是“二十一条”,它是日本帝国主义妄图灭亡中国的秘密条款。

“二十一条”主要内容共分为5号:

第一号有4条,是关于日本接收山东省内旧德国权利、并扩展筑路权、定居权和通商权的要求。

第二号有7条,要求将日本在关东州租借地、南满铁路、安奉和吉长铁路的权益再展期99年,以及日本人在内蒙东部和南满的开矿、定居、通商权利。

第三号有2条,要求日本独占汉阳、大冶、萍乡的煤铁事业。

第四号有1条,要求中国不将沿海口岸和岛屿割让他国。

第五号有7条,要求中国政府聘用日人担任军事和财政顾问,且日本顾问需多于他国顾问的总数。中国警察由中日合办或聘用日本顾问。中国军队所需军械器材由日华合办的军械厂供应或向日本采购。湖南、湖北、浙江、江西等省铁路建造权利交与日本。承认日本在华各地医院、寺院、学校的土地所有权,并承认日本的布教权。二十一条所有条款并非最终条款,最后签订的是《中日民四条约》。

  由于“二十一条”部分内容影响到其他国家在华利益,华盛顿会议后,美国国务卿布赖恩致电日本和中国政府,称“不能承认有损于中华民国的政治或领土完整、或有损关于中国的国际政策(即门户开放政策)的任何协定或承诺”。此即之后数十年当中美国对华政策中的核心——“不承认主义”方针。此后《民四条约》内容不断被改写,直至1945年日本在二战中失败后彻底废除。

二十一条约内容

条约共五号,二十一款:

第一号,关于日本继承德国在山东的特权,共四款:

日本政府拟向德国政府协定之所有德国关于山东省依据条约或其他关系对中国政府享有一切权力利益让与等项处分,中国政府概行承认。

凡山东省内并沿海一带土地及各岛屿,无论以何项名目,概不让与或租借与他国。

日本建造由烟台或龙口接连胶济路线之铁路。

中国政府从速自开山东省内各主要城市作为商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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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条不平等条约的内容是什么? 二十一条不平等条约历史背景

二十一条约历史背景

1914年中,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中国提出德国直接将山东权益交还被拒,于是决定保持中立。当时美国注意力已转移至欧洲,而英国则希望日本能成为在其远东盟友。日本于是在8月对德宣战,出兵占领了德国在中国的势力范围——山东半岛。1915年,日本向中国提出二十一条要求,意欲独占中国的权益。

时中华民国总统袁世凯已经平定了二次革命,并把临时约法修改为大总统一人独大。同时,袁世凯修改大总统选举法,显示出他企图把总统职位世袭。日本政府见机不可失,于是大隈重信内阁议定二十一条,并得到元老的谅解。

1915年1月18日,日本公使日置益向中华民国大总统袁世凯直接提出二十一条要求,并要求中国绝对保密。1至4月,袁一面命外交部同日本谈判,一方面暗中逐步泄露内容,希望获得英美支持抗衡日本。中国的谈判代表多次拒绝要求中的部份内容,迫使日本作出让步。中国国内亦出现反日情绪。日本则以武力威胁中国。至5月7日,日本政府向中国发出最后通牒,限令于9日前答复。最终袁世凯政府在5月9日晚上11时接受二十一条中一至四号的要求,并于5月25日完成签字。5月9日被全国教育联合会定为国耻日,称“五九国耻”。

二十一条约内容

条约共五号,二十一款:

第一号,关于日本继承德国在山东的特权,共四款:

日本政府拟向德国政府协定之所有德国关于山东省依据条约或其他关系对中国政府享有一切权力利益让与等项处分,中国政府概行承认。

凡山东省内并沿海一带土地及各岛屿,无论以何项名目,概不让与或租借与他国。

日本建造由烟台或龙口接连胶济路线之铁路。

中国政府从速自开山东省内各主要城市作为商埠。

第二号,关于“日本国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享有优越地位”,共七款:

两订约国互相约定,将旅顺、大连租借期限并南满洲及安奉两铁路期限,均展至九十九年为期。

日本臣民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营造商工业应用房厂,或为耕作,可得其须要土地之租借权和所有权。

日本臣民得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任便居住往来,并经营商工业各项生意。

中国政府允将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各矿开采权,许与日本臣民。

中国政府如准许他国在南满洲及东部蒙古建造铁路或以该地区课税作抵押他国借款时,应先经日本政府同意而后办理。

如中国政府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聘用政治、财政、军事各顾问教习,必须先向日本商议。

中国政府允将吉长铁路管理经营事宜委任日本政府,其年限自本约画押之日起,以九十九年为限。

第三号,关于汉冶萍公司,共二款:

俟将来机会相当,将汉冶萍公司作为两国合办事业,未经日本政府之同意,所有该公司一切权力产业,中国政府不得自行处分,亦不得使该公司任意处分。

所有属于汉冶萍公司各矿之附近矿山,如未经该公司同意,一概不准该公司以外之人开采。

第四号,关于“切实保全中国领土”一款:

中国政府允准,所有中国沿岸港湾及岛屿,概不让与或租与他国。

第五号,共七款:


在中国中央政府,须聘用有力之日本人充当政治、财政、军事等项顾问(该条袁世凯未直接同意,由段祺瑞执政时通过)。

所有在中国内地所设日本医院、寺院、学校等,概允其土地所有权。

须将必要地方之警察作为中日合办,或在此等地方之警察署内须聘用多数日本人,以资全面筹画改良中国警察机关。

由日本采办一定数量之军械(譬如在中国政府所需军械之半数以上),或在中国设立日中合办之军械厂,聘用日本技师,并采买日本材料。

允将接连武昌与九江、南昌之铁路,及南昌至杭州、南昌至潮州各铁路之建筑权,许与日本国。

福建省内筹办铁路、开矿及整顿海口(船厂在内),如需外国资本时,先向日本协商。

允认日本人在中国有布教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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