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的继承规则包括哪些
(一)继承权男女平等。
(二)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三)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四)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五)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六)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七)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国家继承
国家继承,是指由于领土的变更,变更领土所属国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为另一国所取代。
因领土变更而发生国家继承的几种情形:
(1)部分领土变更。
(2)国家合并。
(3)分离。
(4)分立。
(5)旧附属领土和非自治领土独立。
国家继承的对象:
条.约、国家财产、国家债务、国家档案。
国家继承的基本规则:
与国际法主体资格相联系的“人身条约”,随被继承国的国际人格的消失而自动失效;
一切政治性条约,因情势变迁一般不予继承;
与所涉领土有关的“非人身条约”(如边界条约、交通运输和水利灌溉条约、中立化或非军事区条约等)一般应予继承;
新独立国家对被继承国与宗主国或殖民国家缔结的条约有权拒绝继承;
国家财产的不动产随领土的转移而由继承国继承;
动产按其是否与所涉领土的活动有关而不单纯以其地理位置决定继承国是否继承(实际生存原则);
新独立国家根据“领土生存原则”决定;债务随财产一并转移;恶债不予继承;
新独立国家原则上不继承被继承国的国家债务;
国家档案的继承依协议解决,无协议时原则上由继承国继承;
新独立国家继承其领土附属期间归被继承国拥有的一切国家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