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备标准包括以下几点:
1. 船员应身体健康,且经训练合格。
2. 职务船员配备齐全,包括驾驶人员、轮机人员、电机员、无线电人员等。驾驶人员包括船长和驾驶员(大副、二副、三副),轮机人员包括轮机长、轮机员(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无线电人员包括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无线电操作员、无线话务员。职务船员须持有相应类别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职务船员适任证书》。
3. 非职务船员从事渔业生产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专业基础训练合格证书,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普通船员专业基础训练合格证》。
4. 职业船舶的船员必须经过四小证技能训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