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核算的一贯性原则并不意味着各单位的会计处理方法一成不变,如果出现了确实需要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原因,还是可以变更的。
因为单位选择会计处理方法,是根据业务当时所处的特定经济环境以及某类业务的实际情况作出的。
当继续采用原来的会计处理方法不能保证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相关性时,就需要改变会计处理方法。
在这种情况下,就应当改变原来采用的先进先出法而采用后进先出法。
允许单位变更会计处理方法,有利于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更能客观真实反映单位经济活动情况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核算。
会计法规定允许单位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条件是“确有必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