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理论上的一般界定,所谓义务的法律性,是指法律对社会主体的行为提出的要求,是法律具体明确规定的义务。
具体到刑法中的注意义务,则是指这种义务是刑法对社会主体所提出的要求。但是刑法中注意义务的法律性与其他法律义务的法律性有所不同。即,各国刑法中有关过失犯的规定,均没有明确揭示出注意义务的内容,大量的注意规范由刑法之外的法律法规等形式规定。因此,为了确定注意义务的具体内容,必须由法官进行补充解释。
所以,理论上一般认为过失犯的构成要件是一种开放的构成要件。即便如此,刑法中的注意义务也不失为是一种法律义务,因为规定于其他规范中的注意规则是否能成为认定过失犯成立的依据,最终是要根据刑法规范来评价的。
换言之,虽然刑法中过失犯的构成要件没有明确揭示注意义务的具体内容,但是在援引其他规范,包括不成文的习惯规范,来认定刑法中注意义务违反时,必须经过刑法规范的评价。经过刑法规范评价的其他规范中的注意规则,就可以成为刑法中的注意义务,也就具有决定过失犯成立与否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