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法草案第83条[终结执行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1.执行债权全部实现。
2.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
3.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
4.执行依据被裁定不予执行或被撤销5.执行依据指定被执行人交付的待定物灭失。
6.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
7,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
8.自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日起满五年,且未发现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9.被执行人的破产重整计划被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破产和解协议被人民法院裁定认可或者被执行了,被法院裁定宣告破产。
10.法律规定或者人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终结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己采取的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法草案的第八十三条,这条第八款,自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日起满五年且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要裁定案件终结。
这条意味着所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自终本之日起满五年都要被恢复执行再查一轮被执行人财产,然后终结执行,解除所有强制措施。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的执行案件数还会增加,申请执行人会不满意,而被执行人呢,只要扛过这五年就是“胜利”,原本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矛盾可能会转移成为与法院之间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