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精神的倡导,可以促进“依法行政”。契约的应用与“依法行政”是一种互补、互动的关系,二者并不相互排斥。因为,法律本身就是民主的产物,是多元利益主体在利益问题上相互讨价还价、妥协的结果。
法律的制作过程和法律的内容都体现了契约精神,因而为了执行作为一种协议的法律,选择契约(协商)方式自然有与之相适应的正当理由。契约本质上具有:平等观念、权利观念、自由意志观念(或自愿观念)、义务责任观念、诚实信用观念以及法律约束观念等,这些观念一旦能够在行政领域中形成,契约作为行政法法律文化,将犹如神话中魔幻城堡的少女般妩媚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