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企业认定的具体条件为:
一是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且截至2008年7月底不欠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的;
二是企业在2008年7月前没有出现连续3个月及以上生产经营亏损的;
三是企业生产经营任务减少,产品生产加工订单或合同减少,企业销售收入和经营收入出现明显下降的;
四是企业出现停产、半停产或开工不足,职工工资降低的;
五是企业已制订稳定就业岗位措施,采取了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并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
六是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我市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