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公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可以参公吗(有没有事业工勤岗调入参公身份的)

参公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可以参公吗(有没有事业工勤岗调入参公身份的)

首页维修大全综合更新时间:2024-07-12 22:21:49

参公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可以参公吗

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参公的,但是个别地市有特例,随着这次机构改革,执法类参公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有可能转为参公;还有一种转为参公的方法就是工勤人员先转为管理岗,然后管理岗转为参公。下面我详细说一下。



第一。一般情况下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是不能参公的。实际上对于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是否能参公,国家没有相关的政策,各地市也没有出台相关红头文件,而且就全国范围来看,参公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很少有参公的,几乎没有,就算有参公的也是个别地市、个别部门有这个政策。

第二。行政执法类参公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有可能转为参公。这次机构改革,2018年2月,中共中央印发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方案》中明确了要组建市场监管、生态环保、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和农业等5支执法队伍;2015年,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也明确了要组建城管执法队伍,也就是说国家层面已经明确了要组建市场、环保、文化、交通、农业、城管等6支执法队伍,按照上述文件解读,这6支执法队伍要参公,由以前的事业单位转为参公事业单位,各地市的执行情况一般是:管理岗位,特别是有执法证的人员转为参公。至于工勤人员能不能参公,相关文件没有具体明确,至少我没有见过相关红头文件,而且据我了解,大部分地市这6类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不能转为参公,但是有下列两种特殊情况。

1. 前段时间,有广东和山西的几个朋友给我留言,他们是城管工勤人员,这次机构改革也转为了参公编制,待遇跟行政单位工勤人员的待遇一模一样,工资增加了不少,而且还有车补。这个政策只是他们当地的政策,并没有在全国范围内铺开。

2. 对于上述6类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参公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是否能参公,还有些地市是组织统一的考试,不光是工勤人员考试,管理岗位的人员也要考试,只要考试过关,就能参公。



第三。工勤人员通过转岗以后参公。很多地市都出台的有政策,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可以转为管理岗位,每个地市对于转岗条件的要求都不一样,不过一般是要求:

1.学历。转岗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少数民族地区乡镇事业单位人员可以放宽到中专学历。 2.年龄。女性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应为45周岁及以下,男性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应为55周岁及以下。 3.本单位工作年限。转岗人员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5年,且在转岗聘用核准前不得转换工作单位。其中,因机构改革经组织成建制划转人员除外,且其在原单位工作时间视为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时间。退役士兵首次进入事业单位的,其在部队服役时间可与本单位工作时间合并计算。

4.年度考核。转岗人员转岗前5年年度考核应为合格及以上档次,且近5年内年度考核有2次以上优秀档次。退役士兵在本单位年度考核应为合格及以上档次,且须有2次以上优秀档次。

5.任职资格。转岗到管理岗位的,聘用岗位时应按当地事业单位管理相关规定。

6.考试。要参加转岗考试,且考试分数不能低于某个分数线。

对于参公事业单位来说,一般管理岗位都是参公,所以工勤人员转为管理岗以后,自然而然就转为了参公。

工勤人员不能登记为公务员,也不能参公,这在任何党政机关或者参公事业单位,都是有严格规定。

党政机关的公务员,没有工人身份的,虽然有的工人经转干、代干、聘干等方式,已经晋升为副科级以上干部,在党政机关担任非领导职务,甚至是副职,但极少有担任正职的。这类人员同样不能登记为公务员,而且还要退出实职,只享受级别待遇,党政机关的工人身份不能再提拔任用。工勤人员只出不进,工勤编制随现有工人自然减员随退随销,逐渐从党政机关中消失。

参公事业单位中,工人身份的不仅可能提拔为副职、非领导职务,甚至还有可能担任实职。由于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参公单位的工人,同样也要求不再担任实职、不再提拔任用,但可以转任非参公事业单位任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参公事业单位越来越少,目前明确参公的只有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而在此类事业单位,已经明确规定工勤人员不能直接参与执法,工勤人员在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没有了岗位,只能分流到其他事业单位,更不用提什么参公了。

以上关于党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不能参公、不能担任领导职务,是普遍性规定。还有两种特例,在有的省份依然执行:

一是处级以上工人身份的领导干部,可以参公,也可以登记为公务员,这在全国范围内都是通行的政策。但工人身份的处级以上干部,实在是太少了,几乎只是个例。

二是按照人社部的一份《解释》,长期在管理岗位任职的工勤人员,可以参公管理。实际上,在个别省份就是按照这个《解释》执行的,长期担任管理人员的工勤身份人员,可以登记为参公人员。(这是过去公务员管理职能由人社部承担,因而由人社部出台的一个《解释》,但后来怎么也搜不出来这个解释原文了。但确实有省份是按此执行的。新的党政机构改革后,公务员管理职能转交由组织部门管理,除了新《公务员法》,并没有例似的政策出台,因此,长期在管理岗位的工人依然不能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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