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属污水处理设施服务范围内的污水处理费,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征收标准及计费方式与原排水费一致。具体如下:
用水类别
单位
(元/ 立方米)
居民用水
1.70
非居民
用水
工商业
2.34
行政事业
2.24
特种用水
2.34
注:应缴纳污水处理费=用水量´征收标准´0.9。
在上述收费标准基础上,对经测定所排放的污(废)水指标超过《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的重点污染用户,每立方米继续加收0.80元。
(二)区(县)属污水处理设施服务范围内的污水处理费,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征收标准及计费方式与本区(县)原排水费保持一致,重点污染单位污水处理费加价标准与原加价标准保持一致。
(三)今后,市、区(县)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需调整时,经本市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由同级价格、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实施办法》以及政府定价的有关规定,提出意见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数据来源:上海财政
在上述收费标准基础上,对经测定所排放的污(废)水指标超过《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的重点污染用户,每立方米继续加收0.80元。
其他省市的,可参考《xx省/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等文件,或拨打区号+12345市民服务热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