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修正版)第二十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幸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
(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2010年第7号令)第二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三)《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2010年第7号令)第二十八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二条:“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