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加强采购业务工作管理,做到有章可循,预防采购过程中的各种弊端,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业务的质量和经济效益。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物品(原材料、辅料、备品备件、固定资产、劳保用品、办公用品)或劳务(技术、服务等)的采购。
三、职责
3.1市场部根据销售订单编制销售计划并下发相关部门。
3.2生产技术部根据市场部销售计划,编制原辅材料需求清单。负责制版、模具、量板等外包产品、技术服务以及其它外协业务采购申请及计划的编制。
3.3供应部根据生产部门报送的材料需求清单,核实仓库存量,结合材料库存安全定额,编制采购计划,报经总经理批准后组织采购。
各县区、各部门要认真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操作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向财政部门提交的采购需求文件中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或者产品,以及列入限制、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商务条款、技术参数及其他有违公平竞争的条款;采购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按照招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政府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政府采购资金的结算实行国库统一集中支付,支付资金时不得支付本地供应商使用外地供应商开具的发票货款,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和影响采购活动。
二、坚持管采分离,进一步完善监管和运行机制
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与操作执行相分离的体制建设,进一步完善财政部门监督管理和集中采购机构独立操作运行的机制。各级政府要成立政府采购委员会,将交通、建设、农业、水利、林业、环保、国土资源、教育、卫生、国资等部门吸纳为成员单位,统一协调和研究部署政府采购工作;各部门(单位)要成立政府采购工作议事机构,明确分管领导、牵头机构和人员以及内部监督机构;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实和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力量,要设立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或指定机构和人员负责政府采购管理工作,不得将管理职责设在集中采购机构,以发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作用。
财政部门要严格采购文件编制、信息公告、采购评审、采购合同格式化以及产品验收等环节的具体标准和程序要求;要建立统一的专家库、供应商产品信息库,逐步实现动态管理;加强对政府采购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要会同保密部门制定保密项目采购的具体标准、范围和工作要求,防止借采购项目保密逃避或简化政府采购的行为;要建立政府采购工作责任管理制度,推行考核评价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集中采购机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组织采购活动,规范集中采购操作行为,增强政府采购目录执行的严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在组织实施中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采购代理费用和其他费用,不得随意简化采购程序或擅自改变审批的采购方式,不得随意提高采购标准,也不得将采购单位委托的集中采购项目再次委托给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确因技术复杂,时间要求紧急,且现有工作人员无法完成采购任务的,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退回所下达的采购计划,由采购单位另行委托其他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集中采购机构在每个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或其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季度执行情况。执行情况包括:目录及限额标准中各个项目执行的数量及规模,委托采购的单位及项目内容,采购计划完成情况,项目采购时间、采购方式和信息发布等执行情况,答复质疑情况等。
集中采购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实现采购活动不同环节之间权责明确、岗位分离。要重视和加强专业化建设,优化集中采购实施方式和内部操作程序,实现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水平、采购效率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其他采购代理机构要规范操作、合法经营,共同促进政府采购市场的正当竞争。
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所需评审专家,严格按照《榆林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榆政财采发〔2010〕1号)规定执行,必须在开标前最短有效期内从财政部门建立的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集中采购机构接受采购单位委托后在编制采购文件时,应根据采购项目预算资金对供应商的注册资金和资质要求进行合理设置,条件的设置应与采购项目总体规模相适应,应体现有利于提高采购质量和符合有效竞争,资质要求的设定按相应行业的规定执行。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以及询价的政府采购定标、评标方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政部财库〔2007〕2号)等相关规定执行。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19号令)的规定执行;集中采购机构提供相关采购文件(包括委托招标协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答疑、澄清、变更及中标通知书等文件资料),经同级财政部门或其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审核后,方能在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
在集中采购业务代理活动中要适当引入竞争机制,打破现有集中采购机构完全按行政隶属关系接受委托业务的格局,允许采购单位在所在区域内择优选择集中采购机构,实现集中采购活动的良性竞争。各县区集中采购机构不得拒绝任何采购单位的委托,应根据采购单位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三、坚持预算约束,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质量
各县区、各部门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和财政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将政府采购项目全部纳入部门预算,做好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编报的相互衔接工作,确保采购计划严格按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和数额执行。要将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各种收费以及专项资金实施的采购项目全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预算执行中追加安排的政府采购事项,一律要下达政府采购预算。财政部门不得将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资金拨付部门(单位)。要强化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制度,简化支付环节,提高资金到位率。部门单位没有经过政府采购程序实施的项目,均属违规采购,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加强监管部门、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间的工作衔接,不断提高采购效率。财政部门要改进管理方式,提高审批效率,整合优化采购环节,制定标准化工作程序,建立各种采购方式下的政府采购价格监测机制和采购结果社会公开披露制度,实现对采购活动及采购结果的有效监控。集中采购机构要提高业务技能和专业化操作水平,通过优化采购组织形式,科学制定价格参数和评价标准,完善评审程序,缩短采购操作时间,建立政府采购价格与市场价格的联动机制,努力实现采购价格和采购质量最优。
四、坚持政策功能,进一步服务好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
各县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节能环保、自主创新、进口产品审核等政府采购政策,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范围,积极研究支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加大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和优先购买环保产品力度,凡采购产品涉及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的,必须执行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的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目录)。要严格审核进口产品的采购,凡国内产品能够满足需求的都要采购国内产品。财政部门要加强政策实施的监督,跟踪政策实施情况,建立采购效果评价体系,保证政策规定落到实处。
五、坚持依法处罚,进一步严肃法律制度约束
各级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严格执法检查,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采购单位逃避政府采购和其它违反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行为,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完善评审专家责任处罚办法,对评审专家违反政府采购制度规定、评审程序和评审标准,以及在评审工作中敷衍塞责或故意影响评标结果等行为,要严肃处理。要加快供应商诚信体系建设,对供应商围标、串标和欺诈等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并向社会公布。要建立对采购单位、评审专家、供应商、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评价制度和不良行为公告制度,建立健全评审专家、供应商和政府采购市场禁入制度,引入公开评议和社会监督机制。严格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考核结果要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整改情况的跟踪监管,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六、坚持体系建设,进一步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政府采购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有效手段。各县区政府要积极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电子信息技术,实现政府采购管理和操作执行各个环节的协调联动。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科学制定电子化政府采购体系发展建设规划,以管理功能完善、交易公开透明、操作规范统一、网络安全可靠为目标,建设与国家、省上相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逐步实现政府采购业务交易信息共享和全流程电子化操作。要抓好信息系统推广运行的组织工作,制定由点到面、协调推进的实施计划。
七、坚持协作配合,进一步完善预防腐败机制
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工作牵头部门,监察、审计部门是监督检查部门,采购代理机构是服务部门,采购部门(单位)是责任部门。政府采购各相关部门要通力合作,齐抓共管,逐步实现对政府采购行为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要建立政府采购综合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主动协调监察、审计部门。监察部门要将部门(单位)执行政府采购情况列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的重要内容,实行行政问责制;驻部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每年要对本部门(单位)执行政府采购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审计部门要将部门(单位)执行政府采购情况纳入日常性审计范围,建立违纪问题处理制度。
建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报审制度。进入榆林市行政区域的外省、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在市级财政部门进行备案后方可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各部门(单位)在选择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时,必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委托,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同时,部门(单位)负责提供技术参数(采购需求)的机构及人员不能参与评标;无论采购资金多少,采购单位只能委托一名代表参与评标。
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作用,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人士、纪检监察和审计人员以及新闻工作者等参与政府采购监督活动,逐步建立“监管机构为主体、社会各界为补充”的政府采购监管体系,建立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
八、坚持考核培训,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队伍建设
各县区、各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职业教育、法制教育和技能培训,增强政府采购人员依法行政和依法采购的观念,建立系统的教育培训制度。财政部门要定期举办不同层次的培训班,逐步形成具有政府采购专业技能的采购队伍、代理机构队伍和专家队伍;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建立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对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和评审专家等从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和执业资质考核,推动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职业化进程。集中采购机构要建立内部岗位标准和考核办法,形成优胜劣汰的良性机制,不断提高集中采购机构专业化操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