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复查、复核的信访人是申请人,原办理、复查机关是被申请人;多人提出同一复查、复核申请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二、申请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复查、复核申请:
(一)被申请人是人民政府的,应向其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
(二)被申请人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也可以向其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被申请人是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的,应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
(三)被申请人是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应向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
三、信访人申请复查、复核或申诉的,应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一)复查、复核申请书,信访事项的证据材料;
(二)委托人、监护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委托人、监护人身份的复印件;
(三)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复查意见书;
(四)信访事项听证权利告知书及听证结论。
四、复查、复核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被申请人的名称;
(二)复查、复核请求;
(三)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五)申请的日期。
五、信访人通过写信、网上信访、走访方式提出复查、复核的,应按原信访方式提出。申请书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
六、信访人在行政机关作出信访复查、复核意见决定前撤回申请的,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
时 限
一、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复查意见不服,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理、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查、复核。
二、申请复查复核期限的起算时间为:
(一)信访人接收送达初访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复查意见书的,以本人收到送达文书并签收之日的次日起算;
(二)信访人通过邮寄方式接收送达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复查意见书的,以邮戳记载收到日期、邮件签收日期或送达回执签收日期为收到起算日期;
(三)信访人通过网络接收送达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复查意见书的,以信访人首次打开信访事项答复网页页面之日为收到起算日期。
三、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申请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办理终结,国家机关不再受理。
审核处理
一、经审核,对以下事项出具《监督检查意见书》:
1、处理、复查或不予受理的机关主体不适格;
2、处理、复查或不予受理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和结论不当的;
3、未告知信访人听证权利及应当听证未举行听证的;
4、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5、其他不符合复查复核规定要求的
二、符合受理条件的,受理机关出具《复查复核受理通知书》,要求被申请单位5日内上报书面答复,作出处理及复查意见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三、维持处理、复查单位信访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书面回复信访人。
四、申请人在复查、复核申请中提出的新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重新提出。
听 证
一、第一级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受理信访事项并经调查核实后,认为可能作出对信访人请求不予支持的处理意见的,应当告知信访人听证权利。信访人应当自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听证机关书面提出听证申请,没有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听证请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举行听证。
二、下列情形不适用听证:
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2、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3、其他不宜举行听证的信访事项。
三、行政机关举行听证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人书面申请20个工作日内举行。举行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法定办理期限内。
复 核
已经复核的信访事项,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