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点:
1.明代的会审制度一方面体现统治者“慎刑”,另一方面是统治者体恤百姓的表现。与使用刑罚相比,统治者更加注重的是对道德的教化,司法统治的最高境界是无刑罚。
2.明朝会审制度的建立实际上是对“礼法合一”的维护,它所维护的是社会秩序、统治阶级的统治和权利运行秩序、司法正常秩序。
明朝所建立的会审制度是对社会的各个阶层都起到控制作用,会审制度将社会上的各个阶层冲突都控制在社会所能承受的最大范围之内,最大程度的维护了阶级统治者的管理秩序,维护了统治集团的基本利益,保障了明朝政权的实施。
3.明朝的会审制度在当时社会推动了法律的发展进程,让所有参加案件审查的官员增加了自己在法律方面的知识和素质。该制度的推行和发展也让非司法部门的官员相互之间交流工作经验,思考和研究适合朝代发展的司法制度。
4.会审制度有利于司法官员转化以前办案所形成的固有思维,开拓了自己对于案件审理方面新的思路,提高了对案件判断的准确度,并在一定程度上又提高了自己的法律精神和法律意识,同时官员们又将这种新的法律体会传递到社会百姓当中去,弥补了司法人员的知识漏洞,也提高了百姓对于司法知识的了解,推动了明代司法体系的进步。明朝所建立的会审制度是对社会的各个阶层都起到控制作用,会审制度将社会上的各个阶层冲突都控制在社会所能承受的最大范围之内,最大程度的维护了阶级统治者的管理秩序,维护了统治集团的基本利益,保障了明朝政权的实施。
弊端:
存在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的现象。
清朝的司法制度一、会审制的发展。
清朝会审制在明朝的基础上,更为完备。重要的有:秋审。
秋审是中心司法机关复审各省死刑案件的制度,因每年秋天举行而得名。经过秋审,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四类。
情实者奏请皇帝裁决,执行死刑,缓决有留下次秋审处理;其它两类可免予处死。
秋审被称为“大典”,以标榜“慎刑”。“朝审”。
朝审是对刑部判决的案件以及京师四周斩监候、绞监侯的案件进行复审的制度,每年霜降后10月举行。
参加会审的有三法司,吏、户、礼、工部尚书,通政使及科道官。经朝审的案件,处理办法与秋审同。
二、限制“越诉”。
清朝地方分为4个审级,以严密程序限制“越诉”。越诉情实者也要治罪,并禁止在押囚犯告举它事。
卑幼、妇女控告尊长、丈夫,以“千名犯义”治罪。
三、加强对少数民族的司法管辖。
设理藩院,作为清朝统治各少数民族的重要机关。少数民族地区判决的重大案件,均须由理藩院审核,方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