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办资源全面撤出民办学校,是指在民办学校中不可以有公办资源参与其中,形成半公半私学校,公办资源必须全面撤出民办学校。
公办资源撤出民办学校,包括公办的教职工、公办的资金、财产等属于公办的资源,也就是国家财政投资的资源,要全面地撤出民办学校。
这个提出来自于今年的“六个独立”政策,公办资源撤出民办,指的是“公参民”,分为三类:
第一类:公办学校单独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
第二类:公办学校与地方政府及相关机构(含具有财政经常性经费关系的其他单位、政府国有投资平台、政府发起设立的基金会、国有企业等)合作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
第三类: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含公办学校以品牌、管理等无形资产参与办学)的义务教育学校。
文件要求,第一类和第二类“应办为公办学校”,并按照属地原则,划归市、县级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对于第三类学校,文件提出两个方向,一是“可继续举办民办学校,但公办学校逐步退出”;二是“经协商一致且条件成熟的,也可转为公办学校”。
就是不允许公办学校以任何名义办民办学校。凡是这种现象,就需要撤走公办资源,符合六个独立方可办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