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9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9条第三款规定)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9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9条第三款规定)

首页维修大全综合更新时间:2024-11-12 18:28:35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9条

大气污染防治法全文

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河道整治以及建筑物拆除等施工单位,应当向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因为道路改造工程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产生大量扬尘。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和第一百一十五条作出一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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