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1.台式电脑,按财政预算供给人数每人1台配置,另可根据工作需要,经市国资部门审核同意后适当配置单位涉密电脑等公用台式电脑,但台式电脑总数不得超过单位财政预算供给人数的120%,价格不超过4000元,原则上5年内不予更新。
2.笔记本电脑,根据工作需要,经市国资部门审核同意后进行配置,原则上总数不得超过财政预算供给人数的30%,价格不超过5000元,5年内不予更新。若因特殊工作需增加笔记本电脑数量,则减少相应数量的台式电脑。
3.打印机,A3打印机价格不超过6500元,A4打印机价格不超过1500元,票据打印机价格不超过2500元,原则上5年内不予更新。
4.中高速复印机,价格不超过15000元,原则上5年或复印30万张以内不予更新。
5.传真机,价格不超过2000元,原则上5年内不予更新。
6.投影仪,价格不超过10000元,原则上5年内不予更新。
7.扫描仪,价格不超过2000元,原则上5年内不予更新。
8.数码相机,价格不超过3000元,原则上5年内不予更新。
9.数码摄像机,价格不超过8000元,原则上5年内不予更新。
10.电视机,价格不超过5000元,原则上5年内不予更新。
11.碎纸机,价格不超过800元,原则上5年内不予更新。
12.空调,已配备中央空调的原则上不再配置独立空调,价格根据政府采购价格确定,原则上8年内不予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