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的稿本
(1)草稿。不具备正式公文效用,常有“讨论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草稿”“初稿”“二稿”“三稿”等稿本标记。
(2)定稿。具备正式公文效用,是制作公文正本的标准依据。有法定的生效标志(签发等)。
(3)正本。正本是格式正规并有印章或签署等表明真实性、权威性、有效性的标。
(4)试行本。在试验期间具有正式公文的法定效力。
(5)暂行本。在规定的暂行时间内具有正式公文的法定效用。
(6)副本。正本复份(与正本同时印刷)在外形上与正本没有区别,具有相同的法律效用;作为复印件的公文副本(如抄本、复印件)不具备公文的法定效用,需加注“副本”字样标记。
(7)修订本。可以标题结尾处标作:“(修订本)”,也可在标题下做题注,在圆括号内注明“某年某月修订”。
公务文书的稿本包括文稿和文本。文稿包括草稿和定稿。文本包括正本、副本、存本、试行本、暂行本和修订本。其中存本和草稿不具有法定效力,而暂行本只在暂行期间有法定效力。
有的公文副本(作为正本复份的副本)具备法定效力,有的副本(作为复制件的公文副本)则无法定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