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双方签订协议,如果到期还不起债务,用房子直接清偿,当然这里仅仅是约定,并没有进行借款抵押登记,那么这样的以房抵债,法律效力如何呢,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债务届满,债务人仍还不起来的,债权人是否有权请求法院直接判决过户呢。
2.这类协议要一份为二来看,如果债务届满,借款人反悔,不愿意过户,通常来讲,债权人向法院诉讼,请求债务人履行合约过户,是得不到支持的,债权人只能请求债务人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3.但是如果双方按协议履行了过户,完成了以房抵债,之后债务人反悔,主张以房抵债无效,要求返还房屋的,法院同样也不支持返还房屋,简单点讲,这类以房抵债的协议,在实践中,按实践合同来处理,实践合同,其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仅仅协议约定,并不成立,只有实际履行完毕才算成立生效。类似的合同还有赠予合同,如果只是书面承诺或口头承认赠予,之后是可以反悔的,当然对于公益类或公证的赠予合同是不能反悔的
第一个条件,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仍然自愿把房子抵债;
第二个条件,房屋的价值和借款本息大体相当;
第三个条件,借款人没有其他任何外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