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法。
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中,呼气式酒精检验数值通常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笔录等共同作为书证,证明当事人具有饮酒驾驶机动车的情形。对于呼气数值已达80mg/100ml的,需要进一步抽血送检,以确定是否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但是实践中,有时会出现没有经呼气式酒精检验而径行开展血液酒精检验的情形,辩护方往往以启动程序违法而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一旦《司法鉴定意见书》被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则全案将会被定为无罪。在笔者看来,仅因未进行呼气式酒精检验,而认定抽血检验的启动程序违法,进而将《司法鉴定意见书》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不仅于法无据,且属于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误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