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时间是1990年,以7月1日零时为标准时间。
1990年人口普查是我国第四次人口普查。国务院于1989年5月9日发出了《关于进行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1989年10月25日,国务院分布了《第四次人口普查办法》,共33条。
全国人口普查登记的标准时间为1990年7月1日零时。普查表有21项,其中:按人填报项目为15项,即姓名、与户主关系、性别、年龄、民族、户口状况和性质、1985年7月1日常住地状况、迁来本地的原因、文化程度、在业人口的行业、在业人口的职业、不在业人口状况、婚姻状况、妇女生育、存活子女数、1989年1月1日以来的生育状况;按户填报的有6项,即本户编号、户别、本户人数、本户出生人数、本户死亡人数、本户户籍人口中离开本县、市一年以上的人数。
人口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尾数逢0的年份为普查年度。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已经成功进行过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分别在1953年、1964年、1982年、1990年、2000年和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