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新的《住宅设计标准》。对老旧小区除开危房,4层及4层以上允许加装电梯,今后新建的4层以上的多层住宅都将会加装电梯。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既有住宅,是指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或计划,已投入使用、四层及以上、非单一产权的无电梯住宅。
第三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以下简称加装电梯),应当遵循“业主主体、社区引导、政府支持、友好协商、市场运作、合力推进”原则。
第四条 市住建局负责全市加装电梯的政策制定、指导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