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审核、公示、函报
1.农户、村民小组、村委会、乡镇政府
(1)农户(含承包户)据实填写《海南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申报审批表》(见附件2之一)并附上农户身份证、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或承包经营权证(均为复印件)等凭证,由本村村民小组核实是否符合补贴条件,出具初审意见,签名盖章后,提交所在地村委会。
(2)村委会调查核实农户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补贴发放条件,出具审核意见,签名盖章后,将所有农户的申报材料(申报审批表、身份证和承包权证明复印件)装订成册,及时报送当地乡镇人民政府。3)乡镇人民政府抽查核实各村委会报送的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补贴发放条件,可通过“土地确权县级数据库”随机抽查或现场抽查核实,对某一村的申报面积超过该村农户土地承包证中水旱田面积总量的,要进行重点核实;抽查核实后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在所在村委会张榜公示(格式见附件3),公示时间7天以上,有异议的需重新核对。公示无异议后,出具审批意见、负责人签名盖章,制作本乡镇申报情况汇总表和电子文档,以函件形式报送当地市县农业农村局(含经济发展局,以下类同)。同时将所有农户申报审批及公示(拍照)等材料装订成册,建立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