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对大会负责。
理事应当从具有较强议事能力、热心律师公益事业、业内声誉良好、专职执业六年以上,其中在本市执业三年以上且无不良记录的会员代表中选举产生。理事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三届。
理事会由三十五名理事组成。理事候选人由五名以上的会员代表联名从大会代表中推荐。由大会主席团从中确定不多于四十二名候选人,提交大会进行差额选举,以获得票数多少依次当选。如遇票数相同不能确定当选人时,由大会就票数相同者再行选举,票数多者当选。
理事候选人应当在投票选举前向全体会员代表发表参选演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