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平反,平反以后,那我该干什么,我自然会选择。
——顾雏军
文 / 巴九灵
2022年1月7日,顾雏军终于迎来了国家赔偿43万元,返还罚金8万元及利息。
此时,距离顾雏军2012年出狱后头戴“草民完全无罪”的纸糊高帽提出申诉,已经过去了3400余天。
时间倒退到20多年前,顾雏军是“格林柯尔系”创始人,手中掌握着“顾氏制冷”技术,曾是5家上市企业的老板,通过资本运作收购了科龙和美菱等冰箱品牌,这占据了中国冰箱市场半壁江山。
彼时,顾雏军可谓风光无限。直到“郎顾之争”爆发。2004年4月10日,郎咸平发表了题为《格林柯尔:在“国退民进”的盛宴中狂欢》的演讲,重点剖析了科龙电器被格林柯尔收购前后诡异的财务处理,直指国有资产被贱卖了。
“朗顾之争”引爆了一场“国进民退”和“国退民进”的大辩论,同时引起监管层的注意。2004年12月,顾雏军收到了广东证监局的询问函,此后公司被立案侦查。
2005年7月,顾雏军正式被捕。
2008年1月,顾雏军被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虚报注册资本罪、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犯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随着顾雏军的身陷囹圄,格林柯尔系的上市公司体系也分崩离析。
2012年,顾雏军出狱后,马不停蹄召开媒体见面会,头顶“草民完全无罪”的帽子,为自己伸张正义。
2019年4月10日,顾雏军终于等来了审判结果,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对顾雏军等人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再审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对顾雏军所犯两项罪名予以撤销,对第三项罪名挪用资金罪改判有期徒刑五年。
2021年1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顾雏军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
2022年1月7日,顾雏军终于等来了国家赔偿:
1. 人身自由赔偿金28.7万元。(我国对人身自由赔偿金采用统一标准373.1元/天,顾雏军监禁期限超出再审判决确定的刑期771天,因此赔偿顾雏军人身自由赔偿金287660.1元,即771天×373.1元/天。)
2. 精神损害抚慰金14.3万元。(综合考虑错误刑事裁定给顾雏军的家庭、工作、精神以及社会评价造成的损害和影响。)
3. 返还罚金8万元及利息。
对此,央视财经评论:从被判“三宗罪”,到改判部分无罪,再到如今获得国家赔偿,十多年的坚持与等待,顾雏军终于“要回了失去的东西”。
但实际上,这43万元的赔偿,距离顾雏军提出的赔偿申请相差巨大。他本人提出的赔偿要求,涉及上市公司股权、土地及建筑、在北京银行的股权、两处北京房产,以及精神抚慰金等,价值过百亿。
但法院认为,顾雏军提出的这些财产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为此,顾雏军本人前几日在腾讯新闻和新浪微博上分别发声,其中,他在腾讯新闻上写道:对我和格林柯尔公司遭受的数百亿元人民币的财产损失的赔偿申请不予支持,丧失了给冤案当事人提供最后救济的应有之义。
那么,顾雏军获得国家赔偿,有何正面意义,整个案件给我们什么启发?顾雏军提出的超百亿诉求,是否还有赔偿可能?针对这一系列问题,我们来看看大头的分析。
43万元的国家赔偿,是国家层面的态度,对遭遇错误裁决的顾雏军是一种心理上的安慰。但从顾雏军最近在社交媒体上传递的信息可以看出,他并没有感到喜悦,甚至还觉得有些悲凉。这些年因判决带来的上百亿损失并没有被纠正。
从这个角度,无论是对他本人,还是更多的民营企业家而言,这个心理关还没有过。
关于顾雏军事件,我印象深刻的是顾雏军被批捕后,我曾在2006年和一帮朋友参与创办了光彩49集团,这个集团由中共中央统战部、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和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牵头,共40余家民营企业集团参与设立,职能之一是配合政府建立市场化的民营企业综合服务与危机处理机制。
当时,我们曾经联手全国工商联要去拯救格林柯尔,知道顾雏军坚信自己是被巧取豪夺而表示绝不低头认罪。另一方面,我们也曾跟格林柯尔所在的地方政府领导提出了一些意见,认为这样对待民企不公正,但最终我们的意见没有得到回应,也没能改变这件事的走向。
顾雏军出狱后,2017年北大光华管理学院举办过一个分享活动,我、顾雏军、著名律师贺卫方等人,一起从学术的角度讨论了这个话题,当时顾雏军也真实客观地陈述了整个事件。
这件事情前前后后十多年,从我们当时的交流探讨中,得出几个结论。
第一,民营企业的生存环境仍有改善的空间。
第二,顾雏军很爱国,既是科技型人才,又能经营好企业,能兼具两者的成功企业家不多见。同时,他为人直爽,遇事不懂得以更委婉的方式处理,刚直的性格可能得罪了人。此外,他出狱至今坚持伸张正义,坚韧不拔,十分不容易。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虽然纠正了部分错误裁决,但错误裁决对格林柯尔系公司造成的巨大损失,未能得到挽救。这不仅关乎顾雏军个人的利益,也关乎所有股东,以及上市公司所有股东的权益。
从更高层面来说,这也是国家经济和社会的损失,因为这让原来的格林柯尔系公司失去了更好的发展机会,也间接失去为国家纳税和提供就业岗位的机会。虽然公司不是人,但也是有生命力的组织。
顾雏军案件的起源,跟郎咸平发表的“国退民进”的观点有关,时至今天,也依然有人过分将民营资本放到国有资本的对立面。我认为它们都属于国家资产,不应该被对立区分和对待,当民营资本被放到对立面,将伤害民企的投资意愿度和民营企业家的参与贡献度,最终将造成整个社会市场效率的下降。
我读了近日顾雏军在微博上的发文:他们到底羞辱了谁?(目前此篇微博已删)
顾先生的愤怒情绪溢于言表。然而我认真读过广东省高院的赔偿决定书后,却有了一点不同的看法,说出来共同探讨。
企业家与其他的公民一样,遭受到冤案是值得同情的,也是需要依法纠正的。但是,国家赔偿的问题,还是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
顾雏军这篇“他们羞辱了谁?”的文章,外行看热闹,而内行则可看出他目前维权的门道不对。
从顾雏军先生的文章与法院判决书、赔偿决定书所反映的事实与法律来看,顾先生以及他的团队没有分清刑法和行政法的区别,也没有分清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的区别,二者一锅煮成一味,以严厉的语言愤怒地指责广东省高院的赔偿决定书,除了舆论上造点声势之外,法律上没有太大的意义。因为根据现行的国家赔偿以及相关的诉讼制度,广东省高院的赔偿决定书并没有大的毛病。
谁是赔偿的义务机关,这是赔偿案件首先要理清的问题。我们看到顾雏军先生的确蒙受了很大的经济损失,但他的经济损失不是由一个甚至不是一类的案子造成的。
在该索赔案之前,最高法院的再审没有对顾先生的被刑事追究和行政执法等问题合并进行审理作出判决,只是对其之前的刑事部分作出再审判决,纠正了过去的部分罪名的有罪判决。因此,之前法院在该相关罪名下的刑事追究范围内的财产处理的依据已经丧失,顾雏军先生可以要求当事法院执行回转。
而其他涉及地方政府的违法行政造成的损失,则应该是通过行政赔偿来解决。顾先生可以向当事的地方政府申请赔偿,申请没有效果,或者没有合理合法的赔偿,可以走行政复议乃至行政诉讼的道路。
应该讲,广东省高院前天送达的判决书,为顾先生今后分别找准被告去索赔奠定了基础。也希望顾先生的律师团队认真地做好指导工作,按照广东省高院的这个判决和最高法院之前的再审判决,依法继续维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并且推动中国的法治进程。我的读后感也只是讲了一些刑法与行政法、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上的常识,希望能对顾雏军先生的维权有所帮助。
需要重视的是,顾雏军的微博文章出来后引来了许多人(其中也有法律人)叫好,却没有人告诉他现在的维权方法是存在争议的,至少不是最佳的路线。
说不同的声音可能得罪人,但我想为了对法治有利,就应该说出来。至于顾雏军先生听不听或者听得到听不到我的意见,那不是我考虑的事,但我要谢谢读者阅读我的观点。
对于顾雏军来说,他获得的人身权的赔偿金额43万元,相对于他在产权赔偿方面的数百亿财产赔偿请求而言,心理落差是很大的。
在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撤销对顾雏军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和挪用资金罪的量刑部分。到今天获得国家赔偿43万元,颇具象征意义。
站在今天,全球疫情蔓延,外部环境复杂,中国经济增长与向高质量发展转型的压力将持续存在,无论是稳增长,保就业,还是创新驱动向高质量发展,都离不开民营经济。
要发挥好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家的重要作用,鼓励民营企业家精神,就要为民营经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和平等保护环境,而法治就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时间线拉回2008年顾雏军锒铛入狱之前,如果当时格林柯尔集团在并购科龙等公司的过程中,如果能注重合规论证,并对此进行突破,说不定还能成为改革的经验。毕竟民营企业收购国有资产,不是凭胆大就能做的。
但当时的民营企业家普遍没有这份意识,若要找出有这份意识的人,曹德旺算一个。这两者之间的差别就在于,是否有敬畏心,尊重规则,按规则办事。
因此,在改革开放过程中,一方面,民营企业家法治观念淡薄,合规经营意识不强;另一方面,改革过程中制度与规则不健全。这导致了有的企业成立时就是踩踏着制度与规则的红线,因此是存在原罪的。
那么,如何破解原罪论,或许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主导推进的合规改革工作,通过进一步深化机制设计,可以给那些在改革发展中存在原罪的企业通过自愿披露与合规整改的机会。
因此,最高人民检察院推进的合规改革工作,在探索对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或合规从宽处理的同时,还可以建立鼓励企业对违法行为的自愿披露机制,和对企业内部人举报企业违法行为进行保护的举报人保护机制。
如此一来,有助于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也让企业做好合规整改,获得轻装上阵或重生的机会。
作者 | 李梦清 | 当值编辑 | 范程远
责任编辑 | 何梦飞 | 主编 | 郑媛眉 | 图源 | VC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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