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菏泽巨野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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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巨野法院民二庭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判决后原告上诉,二审裁定驳回起诉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案情回顾
原告宋某某诉称,2021年3月8日,其从某家电经营部购买别克轿车一辆,购车使用后经常出现熄火故障,故将车送至汽修店对该车进行修理,后被汽修店告知该车是泡水车,原告主张在购买车辆时被告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其隐瞒车辆涉水事实,为此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购车款并赔偿损失。被告辩称在出售车辆时未隐瞒车辆为泡水车的事实,买方在买车时早已知晓,并不存在欺诈行为,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的事实
2021年3月8日,宋某某通过案外人杨某某介绍从某家电经营部购买棕色别克轿车一辆,宋某某丈夫将车辆价款8.4万元支付至某家电经营部银行账户,交付价款后车辆过户至宋某某名下。根据被告提供的电话录音表明,车辆交易过程中,宋某某已知晓车辆系泡水车的事实。
法院裁判结果
原、被告之间的车辆买卖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并已实际履行完毕。原告宋某某主张在购买车辆时被告对其隐瞒了车辆系泡水车的事实,但通过被告向法院提供的杨某某与宋某某丈夫以及杨某某与被告的通话录音,可以确认原告在购买车辆时已知晓车辆系泡水车辆的事实。因此,原告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购车款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法律援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法官寄语
本案中的原告在购买涉案车辆时明知车辆曾遭遇涉水事故依然购买,后又以该瑕疵要求解除合同,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在此法官提醒大家诉讼时一定要理性,不要心存侥幸,否则既浪费了国家司法资源又让自己蒙受更多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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