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青年报
原标题:普法“年货”大集锦 开心过年乐团圆
俗话说,过了腊八就是年。腊八已过,虎年春节的脚步渐近,大街小巷的年味也越来越浓了,各地辛苦一年的“打工人”置年货、订饭店、添新衣,桩桩件件都提上了日程。过年当然不能忽略安全问题,本期法学课邀请北京国双律师事务所的四位知名律师,围绕以往春节期间各媒体频频报道的拼车回家、年夜饭预订、租赁对象等新闻事件,从消费、安全等角度出发,为您带来一堂别开生面的普法“年货”大集锦。不过当下疫情出现反复,本版还是特别提示大家,就地过年,非必要不离京。
【拼车篇】
“拼车”作为近年来出现的一种出行模式得到不少年轻人的关注。不过在“方便”的同时,这种模式背后也可能暗藏了“陷阱”……好意搭乘出意外,责任到底怎么认定呢?拼车时,车主被罚款,乘客是否需要分担罚款?拼车返乡前还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情景一
好心搭载同事返乡
半路遇车祸负全责
临近春节,在外地打工的张某准备开车返乡,一起打工的雷某及其他同乡提出请求,想搭乘张某的便车一并回家,张某欣然同意。次日,6人一同踏上了返乡之路。不料,张某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因躲避不及,与前方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相撞,坐在车内的雷某不幸受伤,住院治疗期间共花费了30多万元。原本是好意施惠,谁知却惹祸上身。经公安机关认定,张某与前方事故车辆的司机李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雷某无责任。法院一纸判决,张某需赔付雷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
【释法说理】
许旭律师:生活中常称的“搭便车”就是好意同乘,这是一种情谊行为,好意同乘比较普遍,发生交通事故也不少见。《民法典》施行之前,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实践中按照普通交通事故的规则、判决驾驶人承担过错责任或者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相关判例的标准并不统一。2021年《民法典》正式施行后,按照规定,如果驾驶人有责任的话,还是要承担责任,但应当减轻赔偿责任。之所以做此规定,是因为当今社会中,好意同乘愈发常见,这既是可以缓解交通压力、实现资源最大化利用、节约资源的行为,也是值得社会赞许和提倡的互助行为。对于好意行为引发的损害赔偿问题,如果要求驾驶人全面赔偿,不利于鼓励人们助人为乐,不符合我国的社会价值观,因此,在属于驾驶人责任的范围内,法律又规定了减轻赔偿责任。
情景二
拼车遭车主坐地起价
加钱后半路被丢
去年年底的某天早上,一位拿着背包的男子跑到高速公路检查站卡口值班室求助,说自己被黑心车主半路丢下了。经了解得知,临近年底,在外务工的潘某计划回家过年,于是在网上找了一个小轿车,打算拼车回家。谁知道,他刚上车不久,车主便坐地起价,要求潘某再加100元钱,否则就要被赶下车。潘某一看势头不对,跟车主讨价还价了一番,最后给车主加价了50元。谁知,当潘某在服务区下车方便时,车主便将潘某的行李直接扔在厕所门口,然后驾车扬长而去。面对陌生的收费站,潘某着实心慌,不知道何去何从,只能向执勤民警求助。
【释法说理】
许旭律师:如果是拼“黑车”,由于车主和车辆信息没有第三方平台进行审核,拼车车友对于车主和车辆信息也无法完全掌握,在面临被临时加价的情况下,维权一般是比较困难的。如果是从第三方平台约的正规拼车,在订单形成时,车主、乘客、平台三方就成立了合同关系,车主坐地起价而且半路抛弃乘客,置乘客的安全于不顾,属于严重违约行为,并且必然造成乘客发生后续的乘车费用,乘客可以向车主和平台主张赔偿损失。所以,如果过年返乡选择拼车,建议先了解车主信息,记下车牌号码,随时和家人朋友保持联系,如实时定位等,最重要的是加强自己的安全防范意识。如果拼车过程中被临时加价,建议不要和车主过多纠缠,安全最为重要,同时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
普法小贴士
1.有偿拼车是否涉嫌非法营运?被罚款时,乘客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有偿拼车行为并不一定构成非法营运,一般有偿拼车的车主都有自己的职业,不以行车营运为生,而且车主主观上更多的是方便他人,同时节约自己的出行成本,并没有主要以营利为目的。此类有偿拼车不同于非法营运,非法营运车辆的车主是以营运为主要职业,其主观上是以收取费用、营利为目的。在有偿拼车时,若被罚款,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如果是乘客的原因导致车辆被罚款,车主是可以要求乘客承担赔偿的。否则,乘客无需承担责任。
2.车主与拼车者之间的口头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否需要书面协议?
拼车协议可以是口头协议,也可以是书面协议。口头协议和书面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书面协议能够更清晰地反映车主与拼车者之间约定的内容,明确拼车过程中产生的费用、费用支付数额及方式、责任承担等问题,可以更有效地根据事前约定约束双方,不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可能的风险和隐患达到事前控制的效果,也有利于保护车主和拼车人自己的权益。如果是在第三方平台上签的电子合同,也等同于书面协议。
3.拼车出行前,还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因租拼车发生的安全、诈骗、盗抢财物等事件屡有发生,建议出行人不要随意与“陌生人”拼车,尤其是通过缺乏公信力的网站平台、微信群等渠道搭乘陌生人车辆。
作为车主,需要带好各种证件,在出发之前先对车辆进行必要的检查,尽可能自己开车。如果拼车人主动要求开车,应该查看对方的驾驶证。
作为拼车人,要谨慎选择“拼友”,事前对车主和车辆及车辆的投保情况进行了解,如果车辆除了交强险,没有投保任何商业险和车上乘员险,拼车人可以根据需要为自己购买一份短期、低费人身意外保险。
【催婚篇】
“独在异乡是单身,每逢佳节被催婚”。年关将至,又到了家人们轮番发出“催婚令”的时候。某些网站也顺势推出了“出租”男女朋友回家过年的业务。那么租个男友或女友回家过年到底合不合法,又会面临哪些法律问题?
情景一
“高薪招聘女友”回家过年?当心有诈
近年来,有不法分子竟然打着“租女友”的幌子实施诈骗。这不,广州一名男子李某在“陌路”交友平台上发布信息,自称为了应对父母催婚,高薪招聘女友回家。多名女孩看到该消息后,主动联系李某。随后,李某花百元购买了身份证、行驶证等假证,骗取女孩们的信任。同时,他还虚构为奶奶过寿购买礼物、做法事、祈福、维修车辆等理由实施诈骗,共计骗取5名受害人14万余元。其间,他曾假意与网友刘某建立恋爱关系,并用同一理由,分多次骗取刘某近4万元。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最终,该男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因犯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释法说理】
许旭律师:近年来因“租友”被骗引发的财物、人身损害事件已屡见不鲜。由于“租友”关系无论是以口头还是书面形式确认,均不应被法律所认可。而“租友”合同不受法律所保护的特性,也导致该行为一直游离在法律边缘。又因“租友”行为的私密性、人身性,被租者往往让自己身陷危险困境,尤其是当租友者心存恶意或图谋不轨,就容易发生盗窃、诈骗、抢劫、强奸等行为。虽然租友行为并不必然违法,但租友者和被租者应清楚认识到该行为的危险性。尤其被租者以自己人身、婚恋作为交易内容,这是对自身极不爱惜的行为。所以,面对“高薪招聘女友”等虚假租友信息,女孩子应不轻信、不松懈,抵制高薪诱惑。如果已经身处租友关系,无论是租友者还是被租者,都应时刻警惕,一旦发现自己被骗要及时报警求助,避免更大的损失。
情景二
获男方父母六千元“见面礼”
租赁女友拒归还
儿子带回租来的女朋友,不明真相的父母不是送红包,就是送祖传戒指、玉石、传家宝……这样的桥段不止存在于小品、电视剧和电影中,在现实生活中也不鲜见。一男子春节回家为了安慰父母,通过中介机构与一女子达成“租友”协议,女方以未婚妻身份陪男方回家过年,吃住行全由男方负担,每天另外支付费用300元钱,并保证其人身安全。协议还特别注明,如果女方收到男方家人赠与的红包首饰等,事后应返还给男方。然而,女方收了男方父母6000元见面礼后却拒绝归还。“假女友”不返还见面红包的事件,并非个例。福建一男子李某也曾租女友回家见家长,其父母给“假女友”20000元见面礼,“女友”收到红包后,也拒绝返还。
【释法说理】
梁丽律师:关于“租友”协议的效力问题是存在争议的。“租友”协议从字面上看似是租赁,但实际上,我国法律所规定的“租赁”是针对物的租赁,而非人,人的身体不能用于出租,故“租友”协议并不属于租赁合同。同时,很多“租友”协议中都存在着接吻、陪睡之类的约定,一些人甚至以“租友”为名而实施卖淫嫖娼的行为。因此,司法界大多数观点认为这类“租友”协议不仅违背了公序良俗,也违反了法律规定,应该认定为是无效合同。不过也有部分观点认为,“租友”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那么就应当是有效的。
如果一方的父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给了租赁“男/女友”价值不菲的见面礼,这种行为属于赠与,财物一经交付给“男/女友”,赠与就已经完成,并且合法有效。但是,这种赠与是父母基于错误的认知而实施的,父母的本意是要将财物给孩子真正的男友或女友的见面礼,甚至是订婚彩礼,而不是给租赁男/女友。因此,父母在赠与财物时是存在重大误解的,依据法律规定,父母可以要求撤销赠与合同,将已经送出的见面礼要回来。而父母的孩子即“租友”,由于不是赠与人,所以无权要求“男/女友”返还见面礼。
综上,“租友”协议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将陌生人带回家,不但存在很多法律风险,还有不少安全隐患。应该积极与父母沟通,轻易不要尝试任何“欺骗”父母的行为,否则很有可能得不偿失。
情景三
男子租女友见家长
“假戏真做”致怀孕
为了应付父母隔三岔五的催婚,38岁的高某计划春节“租女友”回家。于是,他在网上发了份“高价租女友回家过年”的帖子。还在上大学的“90后”大学生谢某看到帖子后,为了赚钱便应聘了“女友”。在高某家过年期间,两人同居一室,在酒精的催化下,彼此无法控制,很快便越过了“雷池”。合同结束,谢某拿到酬金后,二人分道扬镳。谁知,几个月后,谢某却发现自己怀孕了。双方经多次协商,高某才决定赔偿谢某3000元作为流产费用。
【释法说理】
闫科律师:在“租友”期间双方发生关系,如果男方违背女方意志,则涉嫌强奸罪,女方应保留证据,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警,追究男方刑事责任。如果发生关系是基于双方自愿,则不涉及违法犯罪的问题。但女方因此怀孕了,将来可能会有两个选择:流产或者生育。
如果选择流产,必然产生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以及误工费等损失,女方有权要求男方承担相应损失。实践中,对于损失金额和如何分担,一般会考虑下列因素:1.意外怀孕一事,双方的过错程度如何,过错大者负担较大损失;2.女方流产后发生的损失具体证据是否齐全,一般是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的医嘱和票据,误工费需要有相应的收入、误工证明等;3.是否存在男方行为较为恶劣,对女方精神造成严重侵害的情况,如果存在,女方还可以考虑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此外,若女方选择生育,双方应积极协商孩子的抚养和探视的问题。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另一方也享有探视孩子的权利。
【团圆篇】
除夕夜近在眼前,作为春节重头戏的年夜饭,无疑是辞旧迎新的“重中之重”。很多家庭忙碌一年后,都会选择在饭店订一桌年夜饭,一家人热热闹闹吃个团圆饭,省事省心。但是在年夜饭预订过程中,也会出现诸如临时涨价、订金不退、限时消费等一些乌七八糟的烦心事儿。那如何避免呢?希望通过以下常见的纠纷案例,能给大家提个醒儿。
情景一
年夜饭遭临时涨价
顾客退订被拒退订金
一个星期前订好的年夜饭,点菜时却被告知菜价要涨,退订年夜饭的话,店家不愿退订金,菜价突涨,无法接受且心有不甘。冯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烦心事,原本认为菜品价格还比较合理,就预订了大年三十晚上的年夜饭。谁知点菜时,店家却拿出另一张菜谱,上面的价格比当时的菜谱平均贵了70%。冯先生嫌太贵,要求退订。店家却以老板不在国内为由,拒绝退还100元订金。
【释法说理】
喻盛洁律师:案例中的冯先生是基于对预订时店家菜品、菜价的接受,而向店家交纳订金预订年夜饭。店家收取订金后,双方就成立了年夜饭的餐饮服务合同。如果提前一周预订的时候,店家从来没说过大年三十菜品价格会上涨,那么到了大年三十,店家就应该按照提前预订时的菜品价格供餐。店家临时上调菜品价格,属于擅自变更合同履行价格,冯先生按原价格所预订的年夜饭已不能实现,也就是说,店家属于严重违约。在这种情况下,冯先生有权解除年夜饭的餐饮服务合同,退掉年夜饭,并要求店家退还100元订金,店家不退订金的借口不能成立。在此,也提醒餐饮商家要诚信经营,杜绝擅自涨价行为。
情景二
年夜饭分时段
团圆饭成“限时餐”
近两三年,一些大餐厅推出的分时段年夜饭成为新趋势,原本热热闹闹的年夜饭竟成了一种“限时餐”。小王在前往某中餐酒楼预订年夜饭时,被前台工作人员告知,大年三十当天的年夜饭分为午市、晚市两个时段,午市从11点半到下午1点半、下午3点到5点,晚市则分为6点到9点、9点半到11点半。小王表示,如果用餐超时怎么办,会不会额外收费?该酒楼前台人员回应称,并没有收到超时需加收费用的通知,但一般都会事先告知顾客。
【释法说理】
喻盛洁律师:酒楼为满足更多消费者对年夜饭的需求,合理设置时段并分时段接受消费者预订的行为有其商业合理性,但应清晰、明确地对消费者进行提示。不同于情景一,该案例中的小王预订年夜饭时,酒楼前台人员已经明确告知年夜饭分时段用餐的安排,如果小王同意用餐,则双方达成的就是限时消费的餐饮服务合同。小王应该按照其所预订的时段,按时用餐并及时结束。因为预订时,酒楼前台人员称并没有收到超时需加收费用的通知,如果酒楼也没有在大年三十之前明确告知,那么三十当天就不能就超时加收费用,否则就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情景三
套餐or单点任意选
包厢吃饭有“低消”
临近年底,郝女士和朋友一共10人去某火锅店聚餐。由于同行人数过多,店内散台容纳人数有限,郝女士一行人便来到了餐厅二楼的包间。但落座后准备点餐时,店内服务员告诉郝女士等人,该包间有最低消费,金额为800元。针对包间最低消费的问题,郝女士等人与服务员进行了沟通。但对方表示,包间最低消费是店内的规定,她也无法更改,如果不接受可以到楼下拼桌用餐。后来,因为无法就用餐问题达成一致,郝女士等人只好离开了这家餐厅。无独有偶,北京的马先生在某餐厅订餐时也遇到了类似问题。只不过这家餐厅要求消费者使用包间必须选择588元的固定套餐,或者也可以单点,但必须达到相近金额的菜品。
【释法说理】
喻盛洁律师:“最低消费”就是消费者就餐即使没有达到相应的金额,仍会被按照“最低消费”金额收取餐费。这本质是餐厅利用优势地位,限制消费者权益,加重消费者责任,违背了等价有偿和平等自愿的原则,因此属于强制交易,对消费者明显不公平。相关法律法规也有比较明确的规定,“最低消费”属于霸王条款,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因此是无效条款,消费者有权拒绝履行。设置“最低消费”的餐厅,也可能被市场监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本文案例来源于福州晚报、人民日报、南都晨报、中青报等
(记者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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