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你是否遇到过消费陷阱?或是被升级套餐,或是被加码加价,最终无奈支付了超出预期的费用。上海的两名女生就遭遇了一场消费套路,原本要拍摄19.9元的特价写真,最终却花费了两万多元。两名原告将商家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合同、退回款项,并由检察机关出庭支持起诉。那么,原告的诉求会得到支持吗?这起民生小案件的背后,又展现出哪些意义呢?
特价写真变天价
检察机关支持起诉
被告 影楼店长刘某:你消费者有知情权对吧?我们已经告诉消费者了,我们已经履行我们这个合同应该做的了,至于你们说我今天不要了,你说咱合同法就没有了,我们签订这张就跟废纸一样了,跟客户签订的,我们跟厂商签订的也没有意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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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9元到2万 背后满满消费套路
画面中的男子,就是涉事影楼的店长刘某,面对原告方,也就是两名女生提出的解除拍摄合同并予以退款诉讼请求,他的态度很是坚决。在他看来,既然影楼和两名原告是签订了拍摄合同的,服务也都享受了,自然没有退款的理由。不过,这19.9元钱的写真,是怎么一路飙升至两万六千多元的价格呢?这其中是否存在什么套路呢?事情还要从头说起。
原告代理人 田波:被告的客服还特地在这个宣传当中强调,我们这边是没有任何的隐性消费和附加费用的,原告的同学不放心,还专门在微信当中问对方,服装、妆面、拍照什么的都算上是19.9元是吧?不加其他东西。然后被告的客户回答。对的,小姐姐,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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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影楼广告动心 特意与客服核实拍摄价格
两名原告名叫小李和小金,都是在校大学生,最初,两人在网络上看到了涉事影楼的一则广告,上面说,只要花费19.9元就能拍摄古装写真,广告上展示的照片非常漂亮,古装造型也很精美,于是她们找客服咨询,核实没有其他隐性消费之后,便来到了这家影楼拍照。
原告 小李:开始19块9是因为它的最后的成片的效果,还有最后得到的成品就和他之后推销的我们1100元的套餐相比来说,1100元的套餐得到的东西会比19块9的要好。
两名女生到了店里得知,19块9根本拍不出广告展示的照片,要想拍成那样的效果,她们起码得购买1100元的套餐。
被告 影楼店长刘某:19块9是我们低价引流的一个活动,比如说我们低价引流,19元9,我们低价你看到了对吧,你心动了,你到店里来,你又喜欢别的服装,你说我们这是套路你吗?那肯定是你自己喜欢的,你要加的这个钱。
想着1100元的价格也还算合适,两名女生和影楼签订了《订单协议》并付了款,然而,正当她们以为这回可以美美地拍照片时,新的消费项目又出现了。
法官:1100元里面不含化妆品的,是吧?
被告 影楼店长刘某:化妆品它包含,但是有一些服装,包括有一些定妆液是不包含的,我们这都是有明细的,所有哪些东西不包含,原告已经知道的,这个都是知晓的,消费者也是知晓的,我们对于每个消费者后面有一项规定是什么,二销讲解。凡是工作人员对您强行推销了所有东西,您当场拒绝并给予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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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楼方称不强行推销 消费者为何追加消费
影楼一方认为,对于这些收费项目,顾客都是知晓的,也不存在什么强行推销。那么,这两个女生又是怎么追加了消费呢?原告之一的小金说,当时的情况,她们并没有什么选择的余地,只能掏钱。
原告 小金:然后拍的时候他又让(加钱),就是说拍摄必须用,相当于那种必须要用什么化妆液安瓶什么,就是你服装就升级,就相当于那种强硬的,就是我拍摄你,你就必须要买这些东西,你不买的话你就没法拍摄那种,然后又付掉了15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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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240多张只给17张 选片里猫腻多
于是,两位女生又签下了《摄影服务合同补充协议》并支付了1588元。至此,她们一共实际支付了1100元和1588元,合计2688元。不过,这和她们实际花费的2万多元还有很大差距,那么后续的费用又是怎么产生的呢?原来,这些消费都产生在拍摄后的选片阶段,两人实际拍摄了240多张照片,而套系里只包含有17张照片,这就需要她们删去多出来的部分,而两位女生在选片时为什么没能删够数量呢?
原告代理人 田波:那么被告方就是反复地阻挠,诱导,甚至于五六个这样的员工,围着两个学生反复地劝说诱导,反正是各种理由,就是不让原告方来删除这些自己不需要的照片,然后原告要求自己拿遥控器进行选择,遥控器也是在被告的选片师的手上,被告也不同意,就这样反反复复,第一次大概删除了也仅仅是30多张照片,还剩下190多张。
小李和小金回忆,选片的时候,她们被多名店员围着,想要按照自己的意愿删除不满意的照片并不容易。
原告 小金:比如一张照片我说要删,我说这张不好看要删掉,然后这时候他的选片师说这张很好看,为什么要删掉?就是删不掉的,因为鼠标在他们手里,他就不给你删。
原告 小李:(店员)说了很多别的顾客,他们也是一个人过来拍,然后也是这些四五套衣服左右,然后也是就拍了个5万多或者是2万多的价钱,然后产生的一种就是这种我们两个人拍了2万左右的钱,还算是他们这个店里面很正常的消费。
想解除合同却遭拒绝 消费者该如何维权
因为照片没有删够数量,店家让两名女生购买了包含照片数量更多、同时也更为昂贵的套餐,价格是24000元。事后,两位女生很后悔。选片当晚,两人立刻和影楼协商,想解除合同,减少费用,却遭到了拒绝。这种情况下,二人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求助。然而,这样的投诉记录并不少见,处理过程中涉事的商家经常不配合。那么,接下来这两名女生该如何维权呢?
在店家猛烈地营销攻势下,两位女生在选片的过程中又签下了补充协议及两份《摄影服务合同》,协议价款24000元。事后,两人越想越不对劲儿,在和店员沟通无果的情况下,她们向上海市虹口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求助,而工作人员听了她们的经历后发现,这其中似乎暗藏着不少问题。
上海市虹口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副秘书长 陈英:被告方平时在我们消保委投诉也是有的,据我们统计近两年有将近40件的投诉,平时我们在处理过程当中发现,这家企业的投诉处理成功率不是很高。他们态度也是非常强硬的,这也是我们平时处理过程当中比较为难的一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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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没有支付能力 店员甚至怂恿网贷
而引起当地消保委特别关注的,还不仅仅是这家店过往的投诉记录较多,更严重的是,当时面对再次加价的24000元费用,小李和小金坦言自己没有支付能力,店员还怂恿两人通过网络贷款来支付。
原告 小李:这些钱我付不起,然后他就说你还有别的什么贷款的这种软件吗?算是半被迫,然后借了这个钱去支付。
上海市虹口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副秘书长 陈英:那么企业怂恿她们通过商业贷款,而且金额也是非常高的,我们觉得两个消费者给我们的感觉是非常无奈的,她们是不愿意支付这么高的消费金额。
最终,小金网贷了2000元,又通过其他方式凑到了1万元,交足了12000元,而小李只贷到6100元,剩余的5900元钱,直到官司打起来的时候也没有付齐。
原告 小李:算是我从小到大,其实到20多年来花的最多的一次钱了。当时在那个环境下的心理,就是默认自己无论怎么样,后来打工或者是找家人要或者是贷款什么的,一定要去支付费用,后来到了学校冷静下来了,发现现在这个事情不太对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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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楼被起诉 检察机关出手维护消费者权益
上海市虹口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在接到两名女生的投诉后,启动了和法院、检察院的合作机制,并委托公益律师做小李和小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涉事商家随后被起诉到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诉讼要求包括解除拍摄合同,并退还两原告已经支付的全部款项2万余元,尚未支付的5900元不再支付。同时,虹口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向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支持起诉申请。
支持起诉人 王璐:本案中原告为外地来沪就读的在校大学生,被告为经营多年的专业摄影机构,双方不具备同等的商业谈判能力。基于诚信原则,被告应当就合同条款向原告进行充分的告知和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检察机关了解详细情况后,决定依法履行民事支持起诉职能,出庭支持当事人小李和小金起诉影楼一方。
解除承揽合同但未让承揽人受损 无须担责
法院认为,双方签下的是承揽合同,如果两位女生及时通知到影楼想要解除合同,没有给影楼造成损失,是不用承担责任的。一审过程中,法庭围绕两名原告提出解除那份24000元补充协议的时间重点进行了调查,这个时间点,对于合同能否解除起着关键作用。
原告代理人 田波:我还是坚持认为是(2020年)12月23日(选片)当天晚上(提出解除合同)。
法官 曹艳梅:通知到对方(影楼),对吧?
原告代理人 田波:当时是通知到对方的选片师,从23日晚上11:30开始一直持续到12月24日的凌晨。
法官 曹艳梅:被告,你认为是23日还是24日?认为是哪一天?
被告:员工通知我的时候是24日。
法官 曹艳梅:员工知道的是什么时候?
被告:是23日。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24000元的补充合同是一份承揽合同,并且选完照片的当晚,两名女生就提出要解除合同。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法官 曹艳梅:既然是承揽合同,法律规定了合同应当严格遵守,但是它赋予了承揽合同的定作人,也是两原告有任意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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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任意解除权 应满足三个条件
法官解释,两原告享有的任意解除权,行使时应满足三个条件,解除应有效通知到承揽人也就是影楼一方,解除通知应在承揽人完成承揽工作之前到达,解除行为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法官 曹艳梅:如果给承揽人造成了损失,你要赔偿损失,因为当天提出解除的,(被告影楼)当天也不可能工作,因为是夜里11点提出解除的,你后面再做出已经在我通知你之后,这就是法律规定的。解除通知到达你之后,你再自行扩大损失,这个要你自行承担的。
2021年3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影楼退还两原告共计18600元。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法官 曹艳梅:第一份协议1100元的协议,(影楼)提供了服装拍摄化妆,但是后面的成果没有提供,后面相册、摆台、海报都没有提供,就是完成了部分。第二个1588元的化妆、服装,整个拍摄完了,合同履行完毕了,所以1588元的我是不支持原告的,履行完毕的合同不存在解除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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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共五份协议 法院支持其中三份诉请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系列协议均系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并生效。本案中,一共存在五份协议。第一,对于协议价款1100元的《订单协议》,两原告请求解除,法院予以准许,但考虑到影楼已提供了服装和化妆服务,拍摄了200余张照片且进行了照片简修,产生了一定的工作量,法院酌情确定赔偿影楼合理损失。第二,对于协议价款1588元的《摄影服务合同补充协议》,影楼依约提供了礼服升级、化妆品升级等服务,且两人已拍摄完成,协议履行完毕,缺乏解除的基础,法院依法不予支持。第三,对于协议价款2.4万元的补充协议及两份《摄影服务合同》,该三份协议签署后,两原告当天即就补充协议的履行与被告发生争执,后于同年12月26日向被告提出解除协议,符合任意解除权行使的法定条件,且影楼并未提交补充协议约定的工作成果,因此,对两原告要求解除该三份协议且余款不再支付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崔晓丽:支持起诉的同时我们也做了深度调查,就发现(被告)公司在两年多的时间内,针对消费者对它提出的消费投诉、报警和一些提起诉讼达到上百起,说明公司消费侵权它并不是个案,它是一个普遍性的、有广泛性的问题,它是侵害了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所以这个就涉及一个公共利益保护的问题。
就消费侵权 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立案调查
法院宣判之后,两名女生拿到了影楼的如数退款。随后,虹口区检察院就此展开公益诉讼工作,就涉事影楼消费侵权召开行政公益诉讼公开听证会。经过评议,听证员一致认为,该公司违法情节严重,损害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应由行政机关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整改。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崔晓丽:有价格法、合同法,还有最主要的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综合判断下来,我们觉得可能是市场监管局这里承担的执法任务可能更多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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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规范经营 制发检察建议
很快,检察机关向市场监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督促规范经营,维护市场秩序,同时展开消费法治宣传,引导消费者健康消费。随后,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会同虹口区市场监管局一同来到这家门店实地检查。
影楼店长 刘某:所有的客户投诉现在几乎都是我处理,店里有一个我专门的电话,在楼上楼下都有,有任何问题直接给我打电话。
上海市北外滩市场监督管理所副所长 徐力诚:我们也对这家公司的一个合同进行了全面整改,合同之中我们加了一项创新性的条款,我们借鉴了民法典婚姻法的冷静期,在消费者签订合同的同时,有一个24小时冷静期的条款,预订不是要交一个费用的吗,交完费用以后,你也可以反悔,你在拍完片子以后,同样可以反悔,你有两次机会来确定你到底是不是要拍这个照片。
影楼店长 刘某:这个的话我们给客户书面形式,然后带着你本人身份证,然后我们这边可以给进行更改套系或者是合同解除,都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检察官:好的,现在已经实际使用了吗?
店长:已经实施了,已经从监管部门对我们调查之后,我们就已经实施了,立即性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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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增加24小时“冷静期”规则
现在,摄影公司经整改后,在合同中增加了一项24小时“冷静期”规则,也就是在签订合同之后,给顾客更多的考虑时间,更能保障顾客自主决定是否要进行拍摄。同时,合同中降低了违约金比例,公司承诺取消低价引流广告,杜绝诱导消费、强制消费以及学生群体借贷消费。对于此类被投诉的情况,商家承诺采取退款、更换套餐等方式确保消费者的权益。
日常生活中,类似的消费套路并不鲜见,由此引发的纠纷也不在少数。专家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安全权以及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等等,同时,法律对经营者的行为也有着相应约束。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 申海恩:我愿不愿意拍照,我愿意做什么档次的消费,这都必须得由消费者自愿来选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明确规定了很多经营者的义务,要恪守诚信,不得做虚假宣传,不得有误导的宣传,民法典上也明确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时候,就要恪守诚实,秉持守信的这样一个基本原则。
俗话说,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专家认为,从法律和道德上看,诚信不仅是做人之本,也是立业之基,商家投机取巧或许能得意一时,但终究不会长久。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 申海恩:经营者可以换位思考一下什么叫诚信经营?如果是经营者站在我们的顾客的角度去考虑,是不是愿意像在案件当中被那样去对待。诚信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当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点,那咱们在商业的经营过程当中,肯定是要遵循这样一个核心价值观的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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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体现多方力量积极尝试维护消费者权益
从两名女生勇敢发声、积极需求解决办法,到消费者保护部门介入协调,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再到法院作出裁判,行政部门督促整改,专家认为,这起看似简单的小案,体现的是多方力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积极尝试,有利于规范了经营者的行为、营造良好有序的营商环境。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 申海恩:其实在这里形成了这样一个法律贯彻的联动体系,不仅是在起诉之前的对于消费者的支持,还有起诉过程当中的支持起诉,还有最后在判决以后还去回头看,提出这种司法建议,这实际上对于我们法律的贯彻,不仅仅再是一个就案子来论案子的问题,而是希望它形成一个比较良性的法治的社会效应,这个是一个非常好的启示。
商家应该诚实守信,规范经营,同时专家提醒,作为消费者,在注意理智消费、健康消费的同时,也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尤其是在和商家签订合同时,应该意识到这其中的法律效力。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 申海恩:要不要签这个合同,要做出一个理性的决断。那么其次如果说出现了(问题)以后,要积极地去应对。本案当中我们两位原告积极去寻求法律上的救济,也是非常值得肯定的一个点。每一个公民都积极运用这样一个法律的工具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才能够真正去建设这样一个法治社会。
个体消费者在单独面对商家时,处于弱势地位,可能被套路或者被迫签订下不平等的服务合同。而检察机关则通过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了良好的消费环境和市场交易秩序。
来源: 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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