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报2015-02-25 16:15:00
本报讯 (记者曾祥素)某知名电商在其名下的网站上推广“决战30天,高清电视节”促销活动,承诺“满一千减一百,上不封顶”。由于活动优惠较大,阳阳(化名)在该电商网站上购买了液晶3D智能电视3台,总价款共计6.5496万元。但是电视买回后,阳阳测量该电视屏幕实际尺寸为45寸(1市寸=3.3333厘米),并非网站宣传页面显示的60寸。经与该电商工作人员协商未果,阳阳一怒之下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电商返还原告支付的价款6.5496万元,并赔偿原告3倍价款19.6488万元。
法庭上,原告阳阳出示了其向公证处申请保全的证据,根据《公证书》显示的内容,阳阳购买的某品牌彩色电视机的屏幕规格为“60寸”。在法院审理期间,法院工作人员再登录上述购物网站时,发现上述商品对屏幕规格处均已使用“英寸”的单位。因此,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认定,被告在“决战33天”的促销活动中将电视的屏幕规格“英寸”宣传为“寸”,足以引起消费者的误解,该行为已经构成了欺诈,最后,法院支持了原告阳阳的诉讼请求。
法官解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被告依法应当按照原告阳阳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的电视机价款费用的三倍,即赔偿19.6488万元。同时,根据《合同法》第54条第2款“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第58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作为网络购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其在受欺诈的情况下签订并履行合同,原告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合同,退还已支付的价款6.5496万元。同时,原告阳阳也有义务退还购买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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