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某拉来丈夫、女儿,一起从事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卷烟。龙泉驿烟草专卖局将其查获,其中假冒云烟150条、假冒玉溪75条、假冒中华12条。4月25日,成都商报客户端记者获悉,曹某某及其丈夫、女儿分别被龙泉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7个月、拘役5个月,均被判处罚金。
曹某某等三人是安徽来蓉的务工人员,租住在龙泉驿区十陵街道。
去年9月底至同年11月24日,由曹某某负责装卷烟及安放锡箔纸,张某乙负责用木板和熨斗烫塑料薄膜,张某甲负责拆包装,生产、制造假冒云烟(软珍品)、玉溪(硬)、中华(硬)等注册商标的卷烟。
去年11月24日,龙泉驿烟草专卖局在现场查获假冒伪劣卷烟云烟(软珍品)150条、玉溪(硬)75条、中华(硬)12条,若干假冒注册商标标识以及若干用于包装假冒伪劣卷烟的条盒盒皮,锡箔纸等。经鉴别检测,同时经价格认定,上述卷烟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证明价格共计人民币5万余元。
龙泉驿法院经审理认为,曹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5万余元,属情节严重,依法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三被告人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曹某某所起作用相对较重要;张某甲参与的时间较短,作用较小;张某乙年龄较小,受其母亲曹某某安排,所起作用较小。最终龙泉驿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龙泉法 成都商报客户端记者 王英占 编辑 敬玲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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