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7月15日,李家镇彭奶奶等10位老年消费者到李家消委分会投诉,反映她们购买的净水器疑似假冒伪劣产品,联系收据上留下的电话要求退货被拒,请求李家消委分会协调处理。
【处理过程与结果】
因该投诉涉及人员众多且投诉群体全是留守在农村的老年消费者,接诉后李家消委分会非常重视,立即开展调查工作。经过调查了解发现,7月上旬,彭奶奶等10位老年消费者参加了深圳市先科新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在李家镇辉景村举办的产品推广活动,并于7月13日每人均购买了一台先科净水器,售价为3600元/台,深圳先科公司对该净水器进行了上门安装。事后,老人的孙女发现该净水器为宁波欧诗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并非先科产品,怀疑买到假冒伪劣产品。
消委分会同时向经营者了解情况。他们反映:宁波欧诗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是深圳市先科新世纪科技有限公司的子公司,该公司生产、销售的净水器可以使用深圳市先科新世纪科技有限公司的LOGO、商标等;该批净水器经过了国检安评(北京)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检验,为合格产品;该10台净水器已经安装使用,如果退货撤机对净水器外观会有一定损坏,影响其二次销售。
消委分会在详细了解事情经过、掌握消费者、经营者双方的真实意愿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消委分会工作人员认为,宁波欧诗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宣传净水器时称该产品是深圳市先科新世纪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净水器,并未告知宁波欧诗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是深圳市先科新世纪科技有限公司的子公司,该批净水器是由欧诗莱公司生产非先科公司生产这一事实,违背了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商品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存在一定过错。经过反复协调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对已安装的净水器由消费者继续使用,另由经营者为消费者每台净水器补偿1500元,这起群体性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案例评析】
本案例能够调解成功,主要是: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及第十九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之规定,经营者在消委分会工作人员释法后,对自己存在的过错事实予以认可,对自己应该承担的相关责任没有推卸;二是经营者销售出的该批次净水器商品系经过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质量合格的商品;三是消委分会耐心细致多次调解的工作作风,最终按“过责相当”原则成功调处该群体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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