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水器签字验收厂家免责吗(净水器需要哪些合格证)

净水器签字验收厂家免责吗(净水器需要哪些合格证)

首页家电维修净水器更新时间:2022-03-28 11:51:49

一不留神写了3000多字,估计很少有人能耐心看完。所以总结下:客户在验收单上签字,不能视为对管线联接这种需要专业判断的、隐蔽的质量问题无异议;厂家作为专业人员,应当知道安装不符合要求,所以不能适用两年质量异议期来认定本案超过了异议期;李女士可以选择主张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总体而言,侵权之诉比违约之诉要简单一点,但无论选择哪个都需要面临的问题都是,如果不能证明存在实际损失,很可能无法获得相应的赔偿;最后,在无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可尝试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昨天看到一则新闻说,武汉李女士家净水器被接错管线,导致她家喝了三年的软化盐水……视频里,厂家称李女士当时在验收单上签字了,隐含的意思大概即使是装错了,你签字验收了,也不应该再由他们承担责任。

真得可以这样吗?让我们看看法律对于验收义务如何规定的吧。

确切地说,在买卖合同里,没有“验收”这个说法,法律用的是“检验”,“验收”只用在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规定中。

《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因为没有看到双方具体的合同,所以不知道有没有关于检验标准和方法的约定,如果有的话,从约定。当然,不是有约定了就一定能成为合同内容或者一定有效,这里还涉及到格式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以及效力问题,这个展开也是可以写一篇长文的,所以不展开。

本案中应该是没有合同,如果有的话,厂家回应应该会拿合同说事,但是没有,而是拿验收单说事,所以,我推断是没有书面买卖合同。很可能是通过网店、超市、电器专卖店等购买,最多就是有购物发票(有的发票都没有,购物小票或者购买记录),因此,大概率不会有书面的合同。

此时,涉及到检验期限问题。《民法典》对检验标准、方法没有进行明确规定,对于检验期限规定得比较细。

《民法典》

第六百二十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

  第六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第六百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限过短,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限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该期限仅视为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限。

  约定的检验期限或者质量保证期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期限的,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为准。

  第六百二十三条当事人对检验期限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推定买受人已经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检验,但是有相关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四个条文看下来,其实,发现,对于本案买受人李女士而言还是很不利的。因为根据第六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的通知,质量异议期间最长为两年——这个期间相当于除斥期间,不可中断、中止、延长,过了就是绝对过了,再提质量异议也是不会得到支持的。

虽然该款有但书规定,即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比如保证期是三年,那么就可以适用三年。但是,我特地上网查了下这个牌子的净水器销售界面的介绍,质保期一年或者两年,没有超两年的;而根据李女士称,这个净水器其已使用三年了。所以,似乎两年异议期已经过了。

但是,这样太不公平了。所以,我个人考虑是不是可以适用第六百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也就是在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述通知时间的限制。本案中,厂家作为专业的生产、安装者,接错管线,并且当客户提出水有淡淡的咸味时,其应当作出专业的判断并及时复检,这样的错误属于其应当知道的范围,那么,李女士就不该受两年异议期间的限制,仍然可以向厂家主张违约责任。

同时,根据第六百二十三条的约定,虽然李女士在验收单上进行了签字,但这种安装后即时签字的验收单,一般而言仅能视为是对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以及外观瑕疵的检验,就像视频里李女士所言她就是看看漏不漏水。管线联接这种专业性要求较高的事项,连厂家安装人员数次更换滤芯都没有发现,不要说普通人了,这种不属于外观瑕疵,不能说因为客户在验收单上签字了就免除了其质量保证义务。所以,厂家以验收单有李女士签字确认没有发现问题来推脱责任,是不能成立的。

说实话,从买卖合同角度分析到现在,我觉得挺累的而且李女士主张起来也费劲。即便认定李女士现在对质量提出异议符合法律规定,下一步就涉及到违约责任的确定问题。

 《民法典》

 第六百一十七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而五百八十二条至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违约责任包括修理、重作、更换、退货以及赔偿损失等;其中赔偿损失的数额一般以实际损失为准。本案中,虽然李女士家喝了三年的软化盐水,但如果经过检查,李女士及其家人身体并无实质损害,无需住院治疗等,那么,李女士就很难证明其有什么实际损失了,最多是重装、更换、退货等。所以,虽然我们义愤填膺,但最后,根据法律规定很可能李女士并不能获得多少赔偿。

当然,还有一条路可走,我觉得比从买卖合同角度主张简单易行,那就是从侵权角度主张。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从侵权角度主张,只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即可:1.行为人存在过错;2.存在侵权行为;3.有损害后果;4.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本案中,1.厂家接错管线,很明显是存在过错的;2.厂家接错管线,存在侵权行为;3.李女士一家喝了三年软化盐水,有损害后果;4.李女士家喝软化盐水是由于厂家接错管线导致的,存在因果关系。

由上述分析可知,李女士从侵权角度主张厂家承担责任应该没什么问题。你看,是不是简单很多,不用去考虑两年质量异议期间有没有过的问题,也不用考虑验收单签字了是不是就视为检验合格了的问题等等。

当然,从侵权角度主张,同样需要确定赔偿范围。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从这条规定来看,如果李女士及其家人身体无实质损害,可能无法产生上述费用,也就没法要求厂家赔偿。

是不是就无路可走了?白忙活一场,什么赔偿都拿不到?

不要担心,还有个杀手锏,那就是精神损害赔偿!即便李女士一家身体无实质损害,不能主张医疗费什么的,但是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啊!

《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我想,不管是谁,在软化盐明显标明不可食用的情况下,喝了三年,还有三个孩子,还都用这水给孩子冲奶粉,心理都会受到影响吧。虽然法律规定的是“造成严重精神损害”,需要具体考量,就本案而言赔偿点精神抚慰金也不为过;至于赔偿金额,那就只能根据具体情节酌定了。

需要注意的是,这次《民法典》与之前的不同之处在于,根据第九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无论受损害方是选择违约还是侵权,都不影响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而以前如果是选择了违约之诉,就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了。

所以,如果李女士不能证明存在其他损失的话,精神损害赔偿似乎是条唯一的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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