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了配料,你得提前告诉我
基本案情:2021年11月,夏先生在美团外卖点了一份夫妻肺片,收到货时发现实物与宣传图片严重不符,联系要求退货,商家拒绝退货。经过调查得知,商家在美团外卖平台上关于夫妻肺片的商品描述是“多种荤菜一起拌,特殊要求请备注”,但是当天因店里的牛肚售完,员工就用了等价荤菜(猪耳)替换,导致“多种荤菜”变成了“两种荤菜”,且与图片有明显不同。经过调解人员多次沟通联系,双方最终同意退货退款。
案件评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故经营者应当在发货前与消费者进行沟通且征得消费者同意后再进行更换,而不是自认为价值相同就可随意更换。
网购宠物有风险,正规平台更安心
基本案情:2021年9月10日,浙江宁波的李女士在淘宝平台入驻商户东台市某宠物馆看中一只安哥拉宠物兔,标价为168元,李女士在店铺客服的指引下添加了其微信,微信中客服表示如果李女士想购买上述安哥拉宠物兔还需加付69元,可承诺包活5天,于是李女士通过另一链接加付了69元购买上述安哥拉宠物兔,但是收到兔子后的第二天,兔子发生死亡。经过调解,商家表示愿意履行承诺,退回了相关款项。
案件评析:消费者在网购的时候,要选择正规的网络交易平台,不要听信商家添加微信或者QQ等方式脱离平台进行交易;更要注意了解“三包”、售后等服务范围和承诺,并收集和保存相关网络购物证据,否则一旦出现消费纠纷将无法取证,难以维权。
预付式消费,说不出来的痛
基本案情:消费者李某2月5日在东台某影城办理会员卡,充值时被告知以后可通过报登记时预留的电话号码购票,但2月18日李某前来购票时,工作人员表示必须使用会员卡实卡,不能通过报电话号码购票,李某认为该影城存在误导消费者的行为。经调查,另一位工作人员为了避免会员卡被冒用的风险,未允许其使用电话号码购票,发生了误会,影城负责人向李某表达了歉意并取得李某的谅解。
案件评析:近年来,各种购物卡、健身卡、充值卡等商业预付卡形式的消费产生的纠纷很多,部分商家打着预付消费折扣力度大的名号,吸引了不少消费者走进了预付式消费模式,虽然有一定的优惠力度,但预付费式消费给双方带来的风险和隐患却层出不穷,消费者在选择预付费方式消费时一定要理性消费、综合考量。
“上门推销”商品,不要轻易购
基本案情:2021年7月,东台市某镇村民王某投诉反映,6月26日有一名销售人员在其家门口宣传净水器产品,其母亲花费2980元购买了该净水器。当时销售人员承诺七天内无理由退货,后来王某想要退货时却联系不上。后经过分局执法人员艰难寻访、多次调解,最终达成退货退款协议。
案件评析:近年来,针对老年人的“上门推销”骗局越来越多,通过对产品功能的夸大宣传、承诺返还货款等方式吸引老年人高价购买。由于对销售者信息掌握不全,导致此类纠纷处理难度较大。广大消费者面对流动商家的宣传介绍,一定要查看了解清楚对方真实身份,包括生产厂家、经销商的证照是否齐全,经营情况及产品是否真实,售后服务是否有保证。
价格标签要看清,收费小票须保存
基本案情:2021年9月,王先生在东台市某超市连锁店购买了6瓶双沟珍宝坊白酒,货架上标价为89元一瓶,结账后查看收银小票时却发现收取的价格为95元一瓶,双方发生争执。经过调解,超市方承认存在工作失误,同意在退还差价的同时给予王先生一定数额的补偿,双方达成一致。
案件评析:《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经营者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同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相关规定,个别商品的标示价格与结算价格不一致,但是能够及时更正,建立了明确的错收价款退赔制度并能够有效实施的,不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一口价”与“克价”,要标明白、说清楚
基本案情:2021年10月,张先生到东台市某金店将已购买的一款重7.9克的黄金手链带到该金店置换,随后在店员的推荐下选购了一款款式新颖的“一口价”5G工艺的黄金首饰。可回家以后,张先生发现该款首饰净重不到7克,比之前的少了很多,张先生称购买时营业员没有清楚告知“一口价”商品和“克价”商品的区别,其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诱导购买。经过调解,张先生退还了该“一口价”金饰,重新挑选了一个“克价”金饰。
案件评析:因“一口价”与“克价”黄金饰品分不清而产生的投诉较多。消费者的“真金”经过兑换后变成“工艺品”,支付的价格越来越高,黄金克重却越来越小。因此,广大消费者应审慎理性购买黄金珠宝饰品,在购买或调换黄金饰品时,应充分了解商家的调换规则,最好是与商家以书面方式进行约定。
消费欺诈,退一赔三
基本案情:2021年2月,吴某购买了由东台市某食品店销售的5箱标有“含有硒元素,有利于身体健康”的饮料,支付货款250元。后检测发现该饮料不含有硒元素,向东台市市场监管局投诉,提出按照《食品安全法》给予赔偿1250元的要求。经过调查,该饮料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但涉嫌虚假宣传,构成消费欺诈的违法行为,按照法律规定责令其整改,同时进行了退货处理,并赔偿消费者750元。
案件评析: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该饮料本身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是可以饮用的。这时就只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欺诈的退一赔三规定,不能适用食品安全法关于退一赔十的规定。
餐具收费要明示
基本案情:2021年10月13日,消费者刘某反映在东台某餐饮店吃饭时支付了169元,查看明细发现商家向其收取了餐具费,随即向商家反映,商家称消费者吃饭前未告知需要免费的餐具,而消费者认为商家将收费的餐具放在桌上未提醒,就是默认免费的,双方各执一词。经过调解,商家已作整改,并主动向消费者赠送就餐券以表歉意,消费者认可,双方达成和解。
案件评析:《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相关规定,餐饮经营单位需提供免费餐具,并且对于要收费的餐具要以显著的方式告知、明示消费者。该餐饮店没有主动告知收费餐具的相关事宜,且未向消费者提供免费餐具供消费者选择,这两个行为无疑是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赠品”同样是商品
基本案情:2021年2月,姜先生在某商城购买了一台品牌全自动洗衣机,商家同时赠送了一只保温钢瓶,姜先生回家后发现赠送的钢瓶不保温,向商家反映要求更换。商家认为姜先生购买的是洗衣机,只要洗衣机质量没有问题就行,保温钢瓶作为赠品送出,并未收取任何费用,即使不保温也可作为普通水瓶使用,故不同意更换。经过调解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解释宣传,商家为姜先生更换了新的保温钢瓶。
案件评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因此无论是正品还是赠品,消费者都有权利要求商家提供质量、性能、用途符合产品标准的商品,这是消费者不可侵犯的权利。
提防“免费赠送”有陷阱
基本案情:2021年4月6日至10日,先后有三名消费者向东台市市场监管局进行投诉,称某手机店内有人宣传免费领取学习机,花2300元购买了学习卡。消费者事后发现,学习机质量很差,花钱购买的课程原本也是免费的,实际上就是花高价钱购买了一台廉价学习机。经过调解人员的多方调解,最终商家将售出的16台学习机全部进行了退货处理,该投诉得到圆满解决。
案件评析:虽然该事件得以解决,但是市场上仍然存在此类消费骗局,有些甚至人去楼空,无法找到商家,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在这里提醒广大消费者,选购电子学习用品时,应选择正规商家,不要选择临时展台、电话邀约或短信告知“免费领取”等方式消费。
(来源:东台市人民政府网站) 【投稿、区域合作请私信或发3469887933#qq.com24小时内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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