樱花卫厨公司成立于1994年,主要生产销售厨卫产品。该公司发现,佛山2家电子商务公司在各自的网店上销售樱花空调,而该公司从未生产过空调,樱花卫厨公司遂将2家电商公司告上法庭。记者日前从禅城法院获悉,两家电商公司分别向樱花卫厨公司赔偿3万元、5万元。
从未生产过空调,哪来的樱花空调?
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樱花卫厨公司”)成立于1994年,是一家从事家用厨卫电器制造业的股份有限公司。目前,该公司从未生产销售过空调产品。
而樱花卫厨公司发现,顺德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佛山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各自开设的网店上销售非樱花卫厨公司生产却使用“樱花”文字的空调产品,且商品名称及产品详情页面中使用的“樱花”文字,与樱花卫厨公司的商标“樱花”近似。为此,樱花卫厨公司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禅城法院分别起诉了两家网售樱花空调的企业。
樱花卫厨公司称,该公司主要生产厨卫产品,持有的注册商标“樱花”,具有较高知名度。要求两被告停止侵害其注册商标,并就商标侵权行为赔偿损失。
两被告分别称,其销售的涉案商品为空调,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厨卫电器,不属于类似商品,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其公司在销售的空调商品上使用“樱花”文字完全不构成侵权。
两家公司分别赔偿3万元、5万元
禅城法院经审理认为,空调与厨卫电器产品均为家用电器产品,两者的消费群体、销售渠道相同。因此认定,被告销售的空调产品与原告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厨卫电器产品,构成类似商品。
被告在网店中多处使用“樱花”的行为,属于将“樱花”文字用于广告宣传的行为,构成商标性使用,且被告使用的“樱花”文字与涉案商标的字体无明显差异,构成对樱花卫厨公司注册商标的侵害。
最终,禅城法院分别判处顺德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佛山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网店内的商品名称中使用“樱花”文字的行为,并分别向樱花卫厨公司赔偿3万元、5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采写:南都记者刘军艳 通讯员禅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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