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应该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包括: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最后一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在2014年11月住建部发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的三个序列资质中却并找到这项资质的标准。难道安装个燃气灶也需要资质?这个“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到底是个什么鬼?
最早规范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是2000年3月由当时的建设部发布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该规定要求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取得《资质证书》,要求从业人员取得燃气管理部门颁发的《职业技能岗位证书》。
2007年10月,建设部又发布了一个文件:《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这个通知要求对符合下列资质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证书管理纳入《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管理体系:
1.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配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修、维修服务通讯工具、专用车辆。
3.有公开的安装、报修、维修、抢修等工作流程及服务电话,且有24小时值班人员。
4.有必备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设备、工具和仪器:
(1)与安装管道相匹配的钻孔设备、机械绞丝设备;
(2)常用的工具和维修用的零配件;
(3)能直接检测燃气压力、流量,水压、水量、温度等主要检修、调试指标的专用仪器;
(4)燃气检漏仪及泄漏浓度报警器;
(5)其他必备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设备、工具和仪器。
5.配备4名以上具有工程、经济、会计等初级以上(含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燃气或相关专业的人员不少于1名并具有助理工程师(含助理工程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
6.有4名以上持有燃气行业《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安装、维修作业人员。
7.有按照国家或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其它相关规定要求制定的作业标准。
8.有完善的安全管理、质量管理、文书档案管理制度,对所承接的业务依照有关标准,建立了严格的检验制度和质量保修制度。
9.有完善的客户服务制度和服务标准。
10.有与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厂家签定的《安装、维修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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