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起诉中山市志高电气有限公司等四被告商标侵权案一审判决书。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中山市志高电气有限公司(下称志高电气公司)等四被告恶意侵权成立,责令被告停止对原告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下称志高空调公司)的侵权行为,并判决向志高空调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200万元及合理支出。
据悉,此案也是小家电行业迄今为止判赔数额较高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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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第780797号、第3342409号、第4112035号、第11028082号“志高”商标
该案中,志高空调公司起诉请求,四被告立即停止在燃气灶、燃气热水器、抽油烟机、消毒柜、净水器、电热水器、集成灶商品上使用含有“志高”“志高电气”、“志高厨电”的商业标志及企业名称,停止在店铺以及www.zhigodq.com、志高电气微信公众号上使用上述侵权标志,立即停止销售并销毁涉案侵权商品、侵权商品外包装以及宣传材料;被告一立即停止使用“中山市志高电气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并变更为不含“志高”的企业名称;各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万元及合理支出。
西城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志高电气公司生产、销售的燃气灶等商品上使用被控侵权标识,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被告被控侵权商品与原告权利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构成同一类或近似商品,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针对志高电气公司存在明显恶意构成不正当竞争,西城法院认为:
原告第780797号“志高”商标于1995年10月7日注册,志高电气公司与原告属同一省域,于2004年5月13日注册成立,此时原告商标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结合被告前述商标侵权、使用原告代言人的行为,可以认定被告中山志高电气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志高”文字存在误导公众的恶意,且恶意明显,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原告存在关联或使相关公众将二者的商品相混淆。被告中山志高电气公司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损害了原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据了解,被告之一的“中山市志高电气有限公司”曾因抽检产品多次不合格而被通报。
业内人士分析,中国小家电市场已经经历了漫长的酝酿期,随着外部需求环境和产业内部转型升级,将逐渐爆发出巨大的市场潜力和增长空间。据奥维云网发布的数据显示,2019年小家电包括电饭煲等七个品类销量同比增长14.9%,远超销额增速,仍保持在一个较高水平。多年来,小家电市场这块“蛋糕”让众多商家趋之若鹜,市场从早期的无序竞争到逐步的规范化。同时,国家频频出台的系列知识产权规定及保护制度,也为整个市场的良性健康发展提供了强大的保障。
小家电市场的“蛋糕”诱人,近年来搭便车傍名牌事件时有发生。本案的判决无疑起到了纠风的作用,给那些企图通过假冒、侵权等方式搭名牌产品便车的家电企业敲响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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