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本报读者来信版刊发《自动售货机卖香烟》,报道了江苏昆山市陆家镇工厂门口自动售货机销售香烟涉嫌违规的问题。记者从昆山市烟草专卖局获悉:报道刊发当天,该局执法人员对江苏森鑫科盛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约谈。经查实,该公司虽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其利用自动售货机售烟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自动售货机售烟位置与许可证申请地址不在同处,当日已由昆山市市场监管局以无证经营立案实施查处。(7月5日《人民日报》)
自动售货机并不鲜见,在大街小巷随处可见,使用起来方便快捷,既经济又实惠可谓多赢之举。不过,自动售货机并非什么货物都能卖,对销售的内容有着严格的限制,比如出售香烟既不合法也不合情。然而,从投诉和查处的情况看,江苏森鑫科盛实业有限公司涉案值为58766元,其中还包括少量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这说明该公司不仅违法用自动售货机出售香烟,同时还涉嫌销售伪劣香烟,其性质相当恶劣,理应依法受到惩处。
自动售货机禁止出售香烟有多重原因,一是履行国际义务的需要。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16条第5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禁止使用自动售烟机。中国作为《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缔约国,理应履行框架公约规定的义务。禁止使用自动售烟机,主要是为了更好的控烟的需要,在实行销售许可的情况下,进行渠道控制才能防止销售和使用行为的泛滥。
二是法律法规有着明确的限制。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国内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也是为履行国际责任和义务提供法治的基础。法无授权不可为,越过法律禁止界限的行为就属于违法行为,因而也会为此付出相应的法律代价。
三是保护未成年人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将无法识别购买者是否为未成年人。从相关法律规定来看,持证人使用自动售货机卖烟既是一种违法行为,也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与保护未成年人的初衷背道而驰。未成年人身心尚未发育成熟,吸烟对他们造成的伤害更大,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保护和身心呵护,不符合保护未成年人的底线要求。正因为如此,基于未成年人保护的香烟销售管控措施越来越严,自动售货机售卖香烟无疑为此开了天窗,是对依法保护的严重僭越,具有极强的破坏性和危害性,应当坚决给予禁绝。
从更大范围的排查来看,昆山市全面摸排辖区自动售货机2000多台,甄别出有160台销售香烟的自动售货机,销售香烟的自动售货机在总量中占比不小,说明这种暗箱操作的违法行径还具有极广的市场,亟待相关部门在查处个案的同时,进行举一反三的全面排查清理,让类似的行为都浮出水面,暴露在阳光下接受公众监督,受到系统性整治与规范,使自动售货机也不再沦为售卖香烟的“暗道”。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违法利用自动售货机出售香烟,可以根据行为性质的轻重程度,给予从行政罚款到吊销资格证等不同层次的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还应被追究刑事责任。总之,唯有让法律的牙齿硬起来了,自动售货机售卖香烟的行为才会真正被禁绝。(堂吉伟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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