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4月26日讯 号称“原装进口”的实木地板,刚装了一个月就起拱变形,买家芮女士一气之下状告卖家。近日,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最终卖家因不能提供检验合格证等证明材料,被判退款并三倍赔偿。
“进口地板”装一个月就变形
2015年3月,芮女士家中装修,与该地板家居常德经营部签订《欧洲进口地板专用定购合同》,合同中注明该款木地板原产地为奥地利,总价款为132667元,并由卖家负责安装铺设。芮女士称,卖家曾承诺地板采用私人订制方式,由经销商向奥地利生产厂家下订单,系百分之百奥地利实木地板。
2015年8月,芮女士发现家里铺设的木地板全部起拱变形,质量根本达不到卖家所承诺的品质要求,此时距离地板安装完毕后仅一个多月。芮女士向工商部门反映后,被告向工商部门提供的资料不能证明向原告销售的地板是奥地利原装进口的实木地板。芮女士多次找卖家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
商家按三倍购货款赔偿买家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因家庭装修需要向被告购买木地板,双方签订的《欧洲进口地板专用定购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购货款,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提供商品和服务。
在本案中,原告家中木地板,在安装后短时间内就发生起拱变形现象后,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提供木地板的产地、生产者、检验合格证明等有关情况的证明材料。被告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销售的木地板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奥地利原装进口木地板。所以法院认为在向原告销售过程中存在有以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进行商品销售的欺诈行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终法院判决卖家返还芮女士购货款132667元,并按购货款的三倍(即398001元)对原告芮女士进行赔偿。
■记者 虢灿 通讯员 高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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