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明确,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分析属侵权行为。(7月29日《北京青年报》)
“刷脸规则”的出台,是法律法规维护个人权益的一种与时俱进。“刷脸规则”着实给法治社会长了脸,给权益维护长了脸。但是,我们也需要关注一种习以为常的,甚至是“无人在意”的“脸上侵权”行为,那就是“刷脸上班”。
“刷脸规则”的出台,其深厚的背景就是刷脸技术的滥用,而刷脸技术的滥用则在多个层面侵犯了个人的利益。一个方面是,侵犯了隐私权,在大数据这个高科技之下,人们犹如“裸奔”,根本没有隐私可言;一个方面是,滥用的刷脸技术造成了信息泄露,甚至成为网络诈骗的载体,因人脸信息等身份信息泄露导致“被贷款”“被诈骗”和隐私权、名誉权被侵害等问题也多有发生。甚至还有一些犯罪分子利用非法获取的身份证照片等个人信息制作成动态视频,破解人脸识别验证程序,实施窃取财产、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等犯罪行为。少了安全性;再一个方面是,一些人倒卖个人信息,借助大数据分析消费者的性别、年龄、心理等,进而采取不同营销策略。
总之,滥用之下的“刷脸技术 ”危害着个人信息的安全。这次制定的“刷脸规则”是现实管理的需要。此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分析属侵权行为。不过,对于“刷脸上班”却没有具体说法。其实,“刷脸进单位”和“刷脸进小区”“刷脸进超市”“刷脸进宾馆”的性质是一样的,都存在滥用高科技的嫌疑,同样存在安全隐患问题。
如今,不论是私营企业还是公职单位,几乎都采用了“刷脸技术”。在这种情况下,“刷脸进单位”的安全隐患也不是小问题。比如 ,一些单位强制职工必须“刷脸上班”,甚至不允许“刷指纹”而是“必刷脸”。而一些单位的领导还可以随意调取“刷脸信息”。再加之一些单位使用的“刷脸设备”本身就不是正规的设备,或者说安全管理意识淡薄,给“人脸信息采集”留下了不少隐患。比如,一些市民到单位办理业务,也是强制“刷脸进入”。
因此,有必要把“刷脸进单位”也纳入新的管理规则里。“刷脸进小区”要坚持自愿原则,“刷脸进单位”也应该如此。
按照法律规定,“五类情形可以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分别是(一)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而处理人脸信息的;(二)为维护公共安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公共场所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三)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人脸信息的;(四)在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处理人脸信息的;(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而“强制刷脸上班”显然不在这些范围之内。
“刷脸规则”里不能少了“刷脸上班”的脸,要像约束“刷脸进小区”一样约束“刷脸进单位”。(郭元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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