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法律法规(个人投资的法律风险)

投资法律法规(个人投资的法律风险)

首页维修大全综合更新时间:2025-05-02 12:28:34

投资法律法规

1、投资公司是以自有资产进行投资,并以投资作为主要经营业务的公司。它不同于金融性信托投资公司。《公司法》对投资公司这种形式已予以肯定,因此,应当允许设立投资公司。设立投资公司不须经人民银行批准。

2、投资公司的投资业务和直接经营的业务应予区分。投资公司经营范围中的“投资”是指该公司投资某行业、产业的范围,而不表示该公司直接经营该项业务。

3、内资设立的投资公司,其投资的领域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外,核定经营范围时,对其投资的范围可以用概括性的语言表述。投资公司除投资外,可以直接经营其他业务,直接经营的业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审批的,应报有关部门审批.

4、一人(一个股东)注册投资公司,注册资金需一次性到位,不能分期出资。二人或多人注册投资公司,注册资金可以分批出资,首批注册资金不低于注册资金总额的20%,其余注册资金可在5年内到位。

一、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

(一)《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七条;

(二)《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二条;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

(四)《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

(五)《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8号);

(六)《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40号);

(七)《关于做好整治利用网络等媒体开展非法证券活动有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办发〔2009〕26号)。

二、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常见特征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文件相关规定,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属于特许经营,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该业务。非法证券投资咨询的常见特征是,无资格机构和个人向投资者或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等直接或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同时符合下列3个条件的,可能涉嫌非法证券投资咨询:

(一)行为主体不具备证券投资咨询资格。具体包括:

1.未取得证监会批准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许可的机构;

2.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或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但未在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执业的个人。

(二)向投资者或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投资建议服务内容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

  (三)直接或间接获取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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