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法律制度特点
(一)立法思想:西周的法律受夏、商两代的“天罚”等神权法思想基础影响,配合“明德慎罚”的理论。这一点就意味着,除了强调上天的旨意外,还强调了统治者的道德也要有一定要求,要用道德去感化民众,不单单是用刑罚来惩戒,而是更加注重民众内心的教化。
(二)民事法律:
(1)民事法律制度:
1.土地采用分封制,但是本质上土地还是划归周王所有,西周初期,土地只是可以继承,采用嫡长子继承制的继承,但是不得私自买卖,“田里不鬻”。但是西周到中期后就出现了一租赁交换和充当赔偿的例子,并得到了法律上的认可,贵族对土地已经享有随意处置的权利。
2.契约关系较复杂。无论是买卖奴隶还是兵器,贵重之物等都要通过“质人”,也就是市场管理者,要成立“质”(奴隶等需要长期的契约)“剂”(珠宝,兵器等较短的契约)。另外借贷之类的契约采用“傅”“别”等形式。“傅”就是现如今的债券,当需要用到的时候,将“傅”分开为两份,这就是“别”,债权人拿着左边,咋无人拿着右边。出现纠纷后,当时的法官以这个为凭证,审理相关的案件。
3.婚姻:西周时期婚姻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也就是嫡妻只有一个,但是允许纳妾。
西周婚姻成立的条件:
一、必须得到父母的指示与主持。
二、必须有媒婆从中撮合。
三、相同的姓氏是不能成婚的。
四、要采用“六礼”举办婚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五、要解除婚姻,父母可以以“七出”的理由要求丈夫抛
弃妻子:无子、浮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但是已婚女子在三种情况下可以不被迫解除婚姻也就是“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以上三种情况可以要求不得因为“七出”为理由抛弃妻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