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绝”一词产生于宋代,宋代是中国古代民事立法史上取得辉煌成就的时期。
宋代法律中的“户绝”(也称“绝户”)概念延续自唐代,它有两层意义。一方面它是指父系血缘的断绝,即所谓“无后者为户绝”,包括没有任何形式的“继嗣”,
第二个方面它是指作为国家的一个纳税单位的“户”的消失。一个有男性家长的户称为“课户”;一个没有子嗣(无论亲生还是领养)的寡妇家庭则称为“女户”,当她死后,她的家庭也成为绝户。站在国家的立场上说,“户绝”同时意味着父系血缘的断绝和国家纳税单位的消失。但我们必须注意,这个概念对于兄弟多人同居而没有分家的状况并不适用。共同拥有财产的家庭,即使其中的一个兄弟(包括他的妻子)已死,而且没有子嗣,由于该户仍然是一个完整的纳税单位,因此不能算作“户绝”。我们在分析宋代的继承法律时,必须对此给予足够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