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是劳动者由于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后,于国家社会保障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通过医学检查对伤残失能程度做出判定结论的准则和依据。
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单肢瘫,肌力3级。
两肢或三肢瘫,肌力4级。
单手或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2、长期中度呼吸困难。
3、心功能长期在Ⅱ级。
4、中度肝功能损害。
5、各种疾病造瘘者。
6、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7、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
8、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30度。
9、双耳听力损失≥91分贝。
10、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5至6级者。
你好,职工因病丧失劳动力的鉴定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疾病的性质和程度:职工所患疾病必须是能够导致劳动能力丧失的疾病,且疾病的程度必须达到一定程度,影响了劳动能力的正常发挥。
2. 医学证明:职工必须提供医学证明,证明其患有能够导致劳动能力丧失的疾病,且疾病的程度已经达到了一定程度。
3. 劳动能力的评估:职工必须接受劳动能力的评估,评估结果必须证明其劳动能力已经丧失,无法从事原有职业或者其他适当的职业。
4. 证明材料:职工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例如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等,证明其在劳动过程中确实因病丧失了劳动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