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虹口第一福利院入住条件(上海彩虹湾老年福利院入住条件)

上海虹口第一福利院入住条件(上海彩虹湾老年福利院入住条件)

首页维修大全综合更新时间:2025-07-20 06:49:24

上海虹口第一福利院入住条件

具体条件有:

接受孤儿、弃婴、残疾儿童进入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实行审批制度。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具有接收孤儿、弃婴进入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的批准权利。

孤儿、弃婴转送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必须由送养当事人负责与当地民政部门联系。送养当事人是指直接办理孤儿、弃婴进入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案件的公民、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委会和孤儿的法定监护人。

转送孤儿、弃婴进入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须由转送孤儿、弃婴案件当事人提出申请、并出具表明孤儿、弃婴的证明、文件、证件和其它有关材料,包括:

(一)两上以上见证人对捡到的弃婴的地点和弃婴的性别、年龄(月龄)、健康状况、体貌特征、衣着的证明;

(二)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查找不到弃婴父母、家庭住址的证明、并由经办民警签字;

(三)弃婴案件见证人的本人单位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四)残疾儿童应由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残疾状况证明,并附残疾儿童照片;

(五)孤儿案件须有孤儿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或县级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的证明;

(六)孤儿的父母生前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盖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的证明;

(七)孤儿法定监护人单位出具的证明监护人身份的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承办人员在收到送养当事人的申请、孤儿、弃婴的证明文件、证件和其它材料后,应认真进行审查。材料符合标准的,予以接受,材料不齐的,告知补充内容,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宣布不予接受,并讲明理由;

承办人员在收到孤儿、弃婴的证明材料后,应当面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并记录在案,对予能够到达现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去现场实地调查取证。承办人员调查取证、确认孤儿、弃婴身份,并符合转送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条件的,应开具《孤儿、弃婴转送社会福利院通知书》,送养当事人签字领取后,由送养人到当地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办理孤儿、弃婴收养、入院手续

本人自愿、具有本市户口、年满80周岁且需要提供一级或以上护理服务者、未满80周岁但需提供专护服务者、能适应集体生活、承诺按时交付住养费用的老年人均可申请入住。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宜入院,已入院者将予以劝出院:1、患有传染性疾病者2、患精神类疾病3、妨碍其他老人,不适应集体生活者4、不按时缴费等违反院规章制度者5、隐瞒病史及有关信息者6、经评估不适应在院住养者进福利院需要条件:1、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无生活来源的人和优抚对象中的精神病患者;2、孤儿、弃婴和因父母双方服刑(劳教)等原因送养的儿童;3、16周岁以上孤残青少年和经治疗已康复的精神病患者。申请入住福利院条件为不能患有严重躯体疾病、传染病、严重皮肤病;不能是明显躁狂倾向的智残人和精神病人。法律规定,属“三无对象”的老人、残疾人需要入院,由本人或亲属向所在街道办事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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