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道口宽度一般在12米以下;与公路搭接的道路不少于100米的路面采取硬化措施;道口开口前后50米范围内视距良好,无遮挡视线、有碍安全的障碍物;在急弯、高路堤以及桥头接线各150米的范围内不得增设平交道口;道口设置单位在道口及被交公路上设置警示桩、减速板、让行标志等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
1. 在国道路口两侧100米以内和岔道口两侧50米以内不得建设影响交通安全的建筑物。
2. 道路交叉口址内和交叉口坐标线范围内不得设置商业店铺、广告牌等设施设备。
3. 未经道路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国道旁及路口非法设置商业网点。
4. 国道沿线建设服务区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交通、环境保护、仓储、消防等规定。
5. 开设加油站等危险品经营场所的,还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6. 需要改变路口交通组织的,应当提前报请交通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