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材料:
1、经营利用单位或个人向当地区县林业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
2、区县林业局 根据申报的经营利用内容发给《经营利用申请表》;
3、区县林业局核实经营的内容和规模、供货渠道和方式;
4、区县林业局报请市林业局,根据经营利用单位或个人申请经营种类在我市种群数量情况和驯养繁殖情况审查批准,代替省林业厅颁发《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原则上不考虑经营利用,特殊需要由市林业局审核后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按权限批准核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
1.申请人通过现场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出交申请材料。
2.受理办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3.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4.现场领取或收取行政许可办理中心寄送的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