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转让方是某人把某物(可以是合约、股份、或具体物品等)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给另一人。
承受方就是接受这个转让的人,所以,受让可理解为接受转让。主要包括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优先受让权、共有人对共有物的优先受让权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其他股东欲转让股份的优先受让权。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承受方是承接受让的一方,也即承接和受让他方转移,或者是让出财产,物品以及其他东西的一方;而转让方是转移让出的一方,也为将自己不用,或者是不需要的财产,物品以及其他东西转移,让出给他人的一方。
它们最大的区别在于承接方为接受一方,而转让方为让给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