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防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上述规定是在1998年《消防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主要的变化是:
(1)在公安消防队以外增加了专职消防队,这里的专职消防队专指政府组织的专职消防队,不包括单位消防队。
(2)在扑救火灾之外,增加了应急救援。公安消防队以及政府组织的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不得收取费用,是由其性质和任务决定的。
尽管消防队扑救火灾从未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收取过费用。但是,由于有许多群众误以为消防队救火、救援是收费的,以致延误了报警,造成灾害扩大蔓延。为了避免出现这种情况,《消防法》特别作出了规定。同时,这一规定在范围上的扩大,包括扩大不收费的队伍、扩大不收费的事项,就给政府加强对上述消防队伍的保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