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新生儿母亲带本人身份证前去新生儿出生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妇幼保健机构复印病例首页与分娩记录。(在妇幼保健医院分娩的产妇一般需要到病案科复印病历)
02、新生儿父母双方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03、新生儿父母签字的补办出生证明的书面申请。
04、新生儿母亲携带上述资料前来办理,若母亲不能前来,请被委托人携带母亲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出生证明补办证明:
申请人(父或母)向户口所在村委会或者居委会提出申请证明,例:我村村民×××,其妻×××,于×年×月×日在××地方生育一×孩,户口未报,请给予补办出生证。以上所有证明中姓名必须与户口薄相同。
出生证明补办的机构:
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遗失或者因被盗等原因而丧失原始凭证的情况要求补发的,其父母或监护人应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新生婴儿家庭的户口簿和原签单位有关出生医学记录的证明材料,到父母户口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受委托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申请补发。
出生证明办理材料:
(1)登报声明遗失的《出生医学证明》号作废;
(2)未报户口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须父母户口所在的派出所出具孩子未报户口的证明;
(3)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提供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的证明;
(4)父母双方户口簿及身份证。经核实情况属实给予补发,同时登记备案。
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出生医学 证明》正、副页。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 正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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