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始置于西汉中期,为各郡的重要属吏。
见于记载的有“督邮掾”、“都邮”等,通称“督邮”。职责为代表太守巡行属县,督察长吏和邮驿,宣达教令,兼司捕亡等。一郡分的数部的,每部各有督邮一人。唐以后废。在郡一级置督邮,负责对县级官员的监察,也即对于属县长吏中的贪赃枉法者,督邮要负责查其罪状,然后上报郡太守处置。督邮只能上报郡守决定,也即只有“分明善恶”之责,而无奖善惩恶之权。汉朝形成了从上至下的三级监察网:御史府监察中央级官吏;州刺史监察州郡两千石官员;督邮监察县级官员。刺史和督邮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刺史对御史府负责,而督邮则对郡太守负责。